国际经济法司法试题

1D;2C;3B;8B;4C;5B;6C。

相关回答依据: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就有关货物买卖的权利和义务所达成的协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国际性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

根据《公约》第42条(1),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基于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仅限于卖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这些权利或要求的程度,并且根据下列国家的法律规定,这些权利或要求是基于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2)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限制。因为在国际贸易中,货物通常是卖给卖方以外的国家,尤其是转卖时,不可能要求卖方了解所有国家的相关法律。因此,公约对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地域限制。虽然《公约》规定了卖方保障知识产权的义务,但其销售的商品不得侵犯世界上任何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并非不现实。公约第42条规定了限制条件:一是根据货物销售所在国的法律,即第三方的请求必须根据货物使用或转售所在国的法律提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未明确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售地的,卖方不对买方承担知识产权的保证义务。例如,如果买方改变原计划将卖方出售的货物转售给B国,当a国B主张该货物侵犯其商标权时,卖方对买方不负责任,因为在订立合同时,卖方并不知道该货物将转售给B国.第二,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即, 第三方的请求必须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 也就是说,如果双方没有确定货物的最终用途或转售地点,卖方只对买方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那些请求负责。如果买方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按照本公约的规定,与合同及其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应为其营业地。没有营业地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②时间限制。根据《公约》第42条第(2)款,卖方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被免除知识产权担保的义务:一是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这一权利或要求;第二,这种权利或要求的产生是因为卖方必须遵守买方提供的技术图纸、图样、样式或其他规格。

4 .对方违约造成的可合理预见的损失。

违约赔偿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同时也应兼顾鼓励交易、提高效率等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原则上应当全额赔偿受害人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但同时,这种赔偿应当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一般来说,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补偿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1)可预见性规则是指违约方只对其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预见的损失承担责任,而不对不可预见的损失承担责任。

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维持法律效力,但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撤销权。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合同造成的;乘人之危订立合同;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该协会得出的结论显然不公平。“在可撤销的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一方有权撤销合同,但当事人的这种权利并非没有任何限制。相反,撤销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撤销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行使时间为一年,在此期间,撤销权人必须行使撤销权,否则将丧失合同解除权。”

《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作出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决定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解除原因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的,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