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传播渠道

知识产权与特许经营的关系;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通过订立合同,许可特许人拥有的注册商标、企业标识、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供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根据合同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业务,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的经营活动。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经营,即被特许人利用特许人的知识产权、经营模式等无形资产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和商业标志的专有权。

这两种权利的定义表明它们之间有明显的区别。但是,特许经营作为被特许人将自己的智力资本与他人的货币资本相结合,扩大规模,低成本扩张,提高品牌影响力的一种商业模式,必然与知识产权有着天然的联系。特许经营权本质上是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综合性权利,其核心内容是商标、商号、专利、专有技术、服务标志、商业秘密等传统知识产权。因此,探讨特许经营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对于保护这两种权利,发展特许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特许经营权和知识产权是一样的。

特许经营权和知识产权是两种独立的权利形态,但都属于无形财产权的范畴,是企业可以长期使用的、/有较大审查/收藏/有超额盈利能力的重要无形财产。因此,特许经营权和知识产权都具有一些与无形财产相同的属性。

1.物体的非物质性

特许经营的客体是被特许人能否取得特许人的许可,使用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取得从事相应经营活动的资格。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知识产权所有人智力活动的结果。因此,特许经营权和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不占有空间位置、不具有物质形态的特点。

2.特许经营和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特征。

特许经营中的被特许人通过长期的努力形成了独特的产品或服务,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商标、商号、技术、服务标志成为吸引消费者消费的无形力量,也成为同行竞争者窥视的对象。同行竞争者希望自己投资,同时获得加盟商的商标、商号、技术、服务标志、商业秘密等重要资源的使用权。这种需求促成了特许经营的出现和特许经营授权制度的形成。所以,特许经营的核心是无形资产的输出。一个特许人往往有大量的加盟商,但对加盟商的许可权只能归特许人所有。也可以说,特许经营权只有向特许人申请才能获得。事实上,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智力活动主体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的专有权利,以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社会、经济和文化进步。

3.特许经营和知识产权具有时间限制的特点。

一般来说,有一个特许经营权使用期限的问题,特许经营合同中的一个重要条款就是被特许人的特许经营权使用期限。这个特许经营权的期限一般来自于双方的约定。知识产权的期限是法律为平衡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和公众利益而做出的巧妙安排。从这个意义上说,知识产权的期限是法定的,但知识产权人行使许可权时被许可人的期限是由当事人约定形成的。

第二,特许经营与知识产权的区别

虽然特许经营和知识产权有一些共同的属性,但作为权利的两种形式,它们的区别还是非常明显的。

1.产生权利的不同方式

特许经营主要来源于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的合同,是一种基于约定授权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定权利,授权的对象和范围、授权的条件和程序由法律直接规定。

2.不同程度的排他性

特许经营是基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的协议,决定了被特许人行使权利应当基于双方事先的约定,由特许人控制,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需要遵守特许人经营的各种标准和模式。特别是被特许人对特许经营权的处分将受到严格限制。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可以依法自由行使法律赋予的一切权力。

3.不同的学科要求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直接目的是盈利,所以无论是特许人还是加盟商的资质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双方都应有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权利和能力,如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法官和公务员,不能取得特许经营权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知识产权是通过智力活动或显著标志获得的权利。/考试大/收藏多/所以,一般来说,知识产权科目的范围比较广,限制也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法官和公务员,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成为知识产权权利人。

4.对象的具体方向不一样。

虽然特许权和知识产权都具有客体的非物质性特征,但它们的具体客体定位是不同的。特许经营的客体是特许经营的“资格”。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们在科学、技术和文化领域创造的精神产品。

5.权利的内容是不同的

特许经营的内容丰富而开放。从特许人的角度来看,特许经营包括知识产权,如授予、理念和制度安排、资本运作模式、管理手段、运营体系、经营者的服务方式等。知识产权的内容是法定的、特定的,包括专有权、转让权、许可权、请求保护权等。

6.个人属性有差异

特许经营权是一种直接指向财产内容的权利,基于授权而取得。它与人的精神活动无关,是一种简单的财产权,没有个人属性的特征。知识产权的获得与人的精神活动密切相关,是人格的延伸。因此,知识产权是一种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属性的权利。

第三,特许经营权与其中包含的知识产权的关系

特许经营的历史表明,特许经营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它与包含在其中的知识产权同生共死,相辅相成。

1.特许经营权和其中的知识产权同生共死。

特许经营本身就包含了特许人自己的知识产权,是最核心的内容。从一开始,特许人就授权并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知识产权的许可是其内容的核心部分。没有知识产权授权的特许经营是不可想象的,也不会是特许经营。可以说,特许经营权是伴随着它所包含的知识产权而诞生的。从被特许人的角度来看,当特许经营权丧失时,特许人的知识产权使用权也丧失了。从这个角度来说,当特许经营权丧失时,他人相应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也丧失了,特许经营权和知识产权* * *死了。

2.特许经营和知识产权相辅相成。

特许经营的实现需要知识产权的帮助,特许经营中所包含的经济利益可以利用知识产权来实现。一方面可以扩大加盟商的市场份额,提升品牌影响力,提高竞争实力,实现企业低成本快速扩张。另一方面,被特许人可以利用特许人的知识产权,达到从自己的投资中获利的最终目的,从而省去自己创名牌、研发技术、养业务的辛苦。

丰富的知识产权成就了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合同是一种所谓的“一揽子”协议。在这份协议中,很多条款都是关于特许经营中知识产权的内容,比如:关于商业秘密的保密条款;商品名称的使用;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使用。没有这个内容,就没有所谓的专营权,专营权就是空的。

特许经营是传播知识产权的有效方式;同时,特许经营的实现需要知识产权的帮助,两者相辅相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