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发现可以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吗?为什么

知识产权分为广义的知识产权和狭义的知识产权。我们现在说的知识产权,通常是指狭义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商标、版权。

1967年7月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署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也在开头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与下列各项有关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活动所有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产品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和企业名称及标志;停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的智力活动产生的所有其他权利。(另见TRIPS协定中知识产权的定义)。因此,从广义上讲,科学发现作为人类智力活动的结果,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但由于科学发现是对自然规律或客观存在的认知,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不是思维创造或技术规则发明,所以其重点保护的对象应该是发现者的署名权,而不是狭义的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保护的“复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