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天的杰出贡献
刘春天教授曾受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起草组和修订组成员,参与了这部法律的立法工作。在起草工作中,他坚持用民法的思想、概念、基本原则和方法来控制作为单一民法的著作权法,主张建立与民法相适应、国内外通用的著作权标准体系;在处理职务作品、合作作品、委托他人创作作品等不同著作权关系的设计中。,我们积极推动出台民事法律行为规范,鼓励当事人依据法律,在意思自治的前提下,通过协议而非法律来确立不同的权利义务,避免一切细节都由法律来规定。这样就为以后著作权法和其他民事法律的融合和系统化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法律概念的运用上,提倡尊重事实、历史传统、民族立法习惯、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接受程度,做到通俗易懂、一目了然,避免歧义和误解。在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标题的选择上,根据上述原则,我们主张使用“著作权法”一词,这是立法所接受的。此外,在立法上,他和一些专家强烈反对在《著作权法》中加入侵犯著作权刑事责任的条款,导致1990年9月7日通过的著作权法草案中删除了刑事条款,使得超过三年的严重侵犯著作权行为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直到1994韩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补充规定。这也反映了他认识的局限性。
刘春天教授被聘为《商业秘密法》起草组和《商标法》修订组顾问,参与了《专利法》的修订工作。他的一些建议被立法采纳了。比如原专利法规定的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授予专利权的最终决定,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改为人民法院;原《专利法》中将专利管理机关调解专利纠纷的权利改为专利管理机关调解专利纠纷的职能。
受原国家教委委托,创办了中国知识产权法专业。1986年,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的建议,原国家教委决定启动我国知识产权法正规高等教育,委托中国人民大学牵头创办知识产权专业,从1987开始招收知识产权专业学生,至今已连续18年。此外,刘春田教授作为原国家教委高校法学本科专业目录设置组召集人,参与了目录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