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如下:

1,优惠所得税税率,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所得税税率15%,相当于在原来25%的基础上降低40%;

2.“两免三减半”。原深圳特区范围内2008年6月5438+10月1日以后设立的企业,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人才安居。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可推荐一名本企业的深圳高层次人才申请住房补贴。补贴标准为:32平米按深圳上一年商品房均价,各区政府配套补贴总额的10%合计约70万;

4.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予以减免。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必须注册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捐赠、兼并等方式,取得对其主要产品和服务起核心技术支撑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企业的主要产品和服务在技术上起核心支撑作用,属于“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4.企业中从事R&D及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根据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时间和企业实际经营期不足三年计算的R&D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占同期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满足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确认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综上,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缴行为,维护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

本法适用于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

文章

税收的征收、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