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如何体现立法本身的规律性?

中国民法典的编纂主要从四个方面体现了立法本身的规律性:

第一,秉持“立当时,因事制礼;“礼法依时而定,法规依需而定”的程序法理,顺应了经济社会改革的步伐,遵循了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反映了经济社会现实的要求。

二是在立法步骤上,先制定单独的民法,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在主客观条件成熟时再编纂成统一的民法典,而不是一开始就盲目求完善,搞“成套设备”。

第三,在立法模式上,采取民商合一、人知人行合一,将商法、知识产权法、行政法中涉及民事的许多基本规范纳入民法典,体现了我国民法典的系统性、全面性、基础性的特点。

第四,整合法理学与制度,用法理学支撑民法制度,使其科学、良性、连贯;用民法体系表达法理精髓,弘扬中国精神,构建中国法治核心价值体系。

可以说“法律的修改是不可忽视的,也是不可知的。”而如果你想要法律的审判,法律是明确的,你必须用尽全力。“在程序和内容上符合法理,在事实和价值上尊重现实,是中国民法典立法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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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编纂民法典的方法和技术也体现了科学立法。编纂民法典既不是一部全新的民法,也不是现有法律的简单汇编,而是对现有民法规范的修正和整合。

在编纂过程中,要对已经不适应现实需要的条文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对人民过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新要求,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这必然需要科学的研究和判断。

民法典涵盖了民法的原则、原理、规则、概念、制度、技术等法律要素,涵盖了经济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与民事主体的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和社会生活密切相关。它不仅规模大,样式新,而且涉及一系列复杂而棘手的问题。

同时,由于我国仍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阶段,处于从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进而向智能社会的大变革时代,民法典的编纂必须在注重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完整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保持适度的前瞻性和开放性,为不断接受新的规范预留各种便利的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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