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一、质押物能否善意取得?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质权可以善意取得。
1.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人。这是质权人善意取得的基本前提。
2.质权人接受质押时是善意的。判断质权人是否善意应采用推定的方法,即推定受让人善意,原权利人应证明受让人是否恶意。如果不能证明是恶意的,则推定为善意。如果质权人善意举证,则是加重质权人负担的行为,不利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3.以合理对价取得质押。无偿取得质权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在有偿质押的情况下,合理对价也是衡量质权人在取得质押时是否善意的一个标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质押的取得一般以支付一定的对价为条件,体现了质押取得的一般规律,而违反这一规律的财产转移可能会使人对交易是否善意产生怀疑。
4.质押财产已交付给质权人。占有的转移,即质押财产的交付,是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一。如果双方只是达成协议而没有转移质押物的占有,则不能发生善意取得质押的效力。
二、质押合同
设立质押,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金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押财产的名称和数量;
4.担保范围;
5.交付质押财产的时间和方式。
第三,善意取得的情形
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收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在接受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房地产或者动产的转让依法应当登记,且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 *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善意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依法应当登记的被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已经登记,并且不需要登记的被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已经交付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准用前两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