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相使用他人创作成果是否构成犯罪?
变相使用他人创作成果构成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的常见行为:
1.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演出等活动中,擅自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造性成果;
2、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商标、特殊标志的;
3、变相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等创造性成果;
4.擅自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册登记中以及在网站、域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的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及其他创造性成果;
5.为侵权行为提供场所、储存、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6.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17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向公众传播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三)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销售假冒艺术品的;
(六)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作品、音像制品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所采取的技术措施。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