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是否等同于法院判决的债权?
有效期
1.未经法院确认的普通债权的合法性需要确认的;
2.法院已经生效判决的债权为合法债权。
实现债权的途径
1,实现债权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对法院已经生效判决的债权,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清算顺序
1.普通债权不具备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本没有优先效力。
2.先取得生效判决的债权和后取得生效判决的债权之间,在法院执行阶段没有直接的清偿顺序,而是由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顺序决定。执行措施主要是指查封(针对不动产或动产)、扣押(针对动产)、冻结(针对资金)等强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八条规定:“数个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所有债权人对执行标的均无担保权益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3.担保债权在抵押物方面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担保物权主要是指抵押、质押或留置。承担担保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债权,只相当于扩大了债务人的范围,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4.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
第二,如何保证债权的实现
保证
债的担保是指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确保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债务的担保包括人力担保、物质担保和金钱担保,具体内容如下:
??1,人的担保是指某民事主体的信用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实际上,人的担保是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外,增加相关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实现债权的一般担保,其实质是将债务的责任财产扩大到第三人的一般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代为履行。担保人、连带债务人、被担保债务都属于这一类。
2.物的担保是指以特定的财产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使债权人对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之外的其他担保都是实物担保,都是以债务人或者其他人的特定财产作为责任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对财产进行折价,并从中获得优先受偿。主要方式有抵押、质押和留置。广义的物的担保也包括所有权的保留。所有权保留是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因交付而转移,而是作为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使买受人积极支付价款,保证出卖人获得全部价款的一种制度。
3.金钱担保是债务人在约定的给付之外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金钱返还与否与债务履行与否挂钩,对双方造成心理压力,从而促使其积极履行债务,确保债权实现的制度。主要途径是存款和存款。
免受损害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起诉后,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或者避免财产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采取的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和第101条规定,财产保全可分为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此外,诉前行为保全制度在知识产权法中也有规定。
1、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作出判决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纠纷标的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当事人处分的行为。
2.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如果法院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以给付为内容、表明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时,债权人可以不经诉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范围包括: (一)无财产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二)赊销商品的债权文书;(3)各种欠条、欠条;(4)还款(物)协议;(五)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和赔偿金(补偿金)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第三,总结
现实生活中,债权债务纠纷随处可见。虽然很多纠纷中债权债务关系非常明确,但由于债务人无力偿还,债权无法实现。
因此,债权人在设定权利时,应通过担保制度、保全制度和司法制度尽力保护其债权的实现。
已经法院判决的债权,债权人是否可以转让这个债权1,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仍然是法律保护的债权,可以依法转让。但债权受让人无权对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申请再审。
2.债权转让后,债权人应当将债权转让情况通知债务人。如果没有通知债务人,该转让对债务人没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
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权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法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没有通知,转让对债务人无效。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五条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转让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债权受让人不服判决、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被法院判决的债权人是否可以转让法院依法判决的债权可以转让,债权不可转让的情形只有三种:
除下列情形外,债权人可以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法不得转让。
法院判决冻结的财产远远高于债权。债权怎么处理?首先,确定被查封的财产是否不可分割。如果分不开,可以超标封存。
2.如果可分物明显超标被查封,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超标部分的查封。
以上规定请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数额和执行费用为限,数额明显超标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过标的额被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过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财产不可分割,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3.其次,可以申请复议。当然这个应该和之前申请解散差不多。参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决的执行。
4.可以向保全申请人要求赔偿。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仅限于诉讼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法院将几个债权人的债务资产判给其中一个。这一裁决有效吗?这种描述是模糊的。你需要看裁定书的具体描述,裁定书会写原因。如果这些债权之间有清偿顺序,则合理的做法是将其首先让给一个优先债权人;如果没有特别的支付令,单独交给一个债权人是不合理的。还应考虑债务人是否有偿付能力。债务人是否有其他资产可以清偿?
法院同意用这块土地来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债权人应该纳税吗?法院同意将土地支付给债权人,由债权人缴纳税款、契税和印花税。
法院同意清偿土地债务的事实并不改变土地交易的事实。如果有交易,就要依法纳税。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清偿无效。a债权人B个人债权人C其他D债权人选择哪个B?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所有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法律地位相同,在同一清偿顺序中享有同等比例和公平的受偿权。如果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相当于赋予被清偿的债权人优先受偿权,导致其破产财产减少,无疑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特别是个人还款容易导致债务人与个人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企业破产法禁止债务人清偿个别债权人的债务。
如何理解未定债权?人民法院为什么要对部分债权人临时确定债权?不确定债权是指其存在、性质、数额未被证明的债权。依法申报的债权,经破产程序确认后,才能行使表决权。这是行使投票权的必要条件。因此,债权未确定的债权人一般不得行使表决权,但实际工作中申请破产的企业债权债务往往比较复杂,部分债权的确切数额一时可能难以确定。为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能够临时确定债权的,应当为其临时确定债权,使这部分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核对债权时能够公平参与。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此时认定的债权只是暂时的,债权的最终认定是通过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和人民法院的判决。
一个债权人先救其他债权人能拿到钱吗?可以参与,但是最后能不能得到他的财产,要看还债的顺序。如果别人申请保全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别人的债券,那么你肯定得不到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财产。
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的异议是否由法院处理?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处理。网友理解,仅供参考。祝你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