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南京积分落户新政策
根据南京现有的落户政策,外地人落户南京主要有三种方式:人才、积分、四区。
1.南京人才落户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南京市区:
(1)45周岁以下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本科学历的毕业生(含留学回国人员和非全日制同等学历研究生);
(二)为本市城镇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且连续缴费6个月以上的40周岁以下毕业生;
(三)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四)具有三项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的人员。
2.南京积分落户申请条件:
申请积分落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持有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
(二)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累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12个月;
(三)无严重犯罪记录。
落户积分:申请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累计积分达到100分,即符合落户条件。
积分落户指标由基本指标、正指标和负指标组成。总分是基本指标和加分指标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得分。
南京积分落户指标及分值表
3.南京四区落户条件
(一)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居住地址属于浦口、六合、溧水、高淳。
(二)正在南京缴纳,且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六个月以上(含)。在省外其他城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保,在南京可以被认可。
法律依据
国务院、中央关于建立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有稳定就业和生活,符合规定条件,通过积分落户本市的非南京户籍人员。
国家和省对积分落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指对拟通过积分落户本市的人员(以下简称意向人)的条件,按照积分指标体系要求进行量化评分,意向人可以将其户口迁入本市市区。
第四条积分落户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公安部门负责牵头实施积分落户,建设完善积分落户信息管理系统,做好积分汇总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专业技术资格、职业技能、社会保险、表彰奖励的积分管理。
市大数据管理、教育、房产、规划和自然资源、税务、知识产权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社会信用、学历证书、居住、纳税、科技成果等积分管理。
第二章条件和指标分值第六条通过积分落户本市,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办理的江苏省居住证。
(二)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12个月。
(三)无严重犯罪记录。
第七条积分落户指标由基本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
总积分值是基本指数和正指数之和减去负指数的累积积分值。
第八条:基本指标包括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和连续居住年限。
(一)按意向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的,每月计分。
(二)在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纳入本市缴费年限计算计分。
(三)根据在本市居住人员的意向按月发放。
(四)居住年限在居住地互认的,累计互认。
第九条:意向人加分包括:
(1)年龄状况。
(二)获得国家教育系列和教育部门认可和承认的国内学历(学位)的情况。学历(学位)以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为基础,不加累计分。
(三)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
(4)兵役。
(五)房屋的性质和面积。最高分不超过90分。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房的,不累计加分。
(6)婚姻状况。
(七)纳税主体、金额和期限。
(八)参加本市社会服务。
(九)获得国家、省、市综合性表彰和奖励。
(十)创业带动就业情况。
(十一)科技成果的类型及在本市的实际应用和创造效益。
(十二)从事环卫、家庭服务、保安、物业、养老服务等紧缺行业。
与“纳税情况”和“就业情况”加分指标同时,只计算一个加分指标,由意向人选择。
同时具有“学历层次”和“技术技能层次”加分的,只计一个加分,由意向人选择。
第十条扣分指标包括违法行为、失信、犯罪记录、传销等。列入本办法附表。
第十一条市公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积分指标和标准分值,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章结算标准
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累计积分达到100分的,符合落户条件。落户前,意向人相关条件和积分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落户。
第十三条:取得落户资格的人员,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落户地点,登记本市常住户口。意向人应在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有房产产权证明的居住房屋落户,并登记为家庭户。不符合前款条件的,可以在直系亲属持有房地产权证的居住房屋、政府向本市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赁居住房屋、已随单位出租的居住房屋、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公有住房租赁证明的居住房屋落户,登记为家庭户。
不具备前两款条件的,可记入意向(就业)随单位集体户落户;单位没有集体户的,可以在单位所在地各级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落户。
不具备前三款条件的,根据公安部门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社区居民家庭登记户口的居住地址。
第十四条取得落户资格并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条件的配偶和未婚子女,可以随其落户。迁入落户的,按照公安部门户口迁移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第十五条:对积分落户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公安部门举报投诉;市公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当事人。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市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对信息保密。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