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一)执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编制、组织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发展规划;
(三)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整治;
(五)依法查处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六)依法监督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收取的资金和支出。
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公共卫生习惯。第六条城市规划、工商、公安、交通、房产、公用事业、卫生、环保、邮电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依法应当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事项,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整洁、优美、文明的义务,并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市容管理第八条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保持完好、美观、整洁,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影响市容和危及安全的,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及时整修、翻新或拆除。第九条城市道路应当保持平整、畅通,当路面出现坑、坑、包、积水,或者城市供水、供气、排水、排污管道出现溢流时,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第十条政府鼓励装饰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和立面。装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市容、交通和安全的要求,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商店等单位设置的遮阳雨棚应当悬挂整齐、美观安全,高度不低于2.4米,宽度不超过人行道。
主干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走廊、窗户和屋顶不得堆放、悬挂或者覆盖影响市容的物品和设施。
距街墙2米以下的城区主干道两侧禁止安装空调压缩机和排气扇。灰渣、废水、废气排放口不得朝向道路。第十二条城市道路两侧可选择围墙、棚栏或绿篱、花坛(花池)、草坪等。作为美化城市的边界。一般不允许新建实体墙。第十三条城市主干道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道路禁止店外经营、占用道路、堆放物料和冲洗车辆;设立摊点、书报亭应当经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因工程建设需要搭建临时建筑或者临时堆放物料的,应当按照《淮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四条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开设早点和夜市饮食摊点,由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卫生等部门拟定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设置饮食摊点应有给排水设施。摊点经营者应当定点、定期经营,保持摊点整洁,自备垃圾容器,及时清除垃圾。
市容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巡回检查,加强管理。第十五条城市道路两侧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施工围栏。材料、机械和施工污水不得堆放或溢出场外;及时清除建筑垃圾;出入口硬化,施工车辆车轮不得带泥行驶;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第十六条禁止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城市雕塑、行道树、电线杆等市政公用设施上张贴、刻画、悬挂杂物。
节日和庆典的标语和装饰物品被悬挂起来。跨街悬挂横幅不得影响交通和安全,节后应及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