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安业协会章程
第一条协会名称:中国安防产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它的英文翻译是China Security &;保护工业协会,简称CSPIA。
第二条本协会由中国境内的从业人员、组织和个人组成,是唯一代表中国安全产品行业的非营利性、自律性社会组织。
中国安防产品行业包括与防盗、反破坏和反恐活动相关的产品(包括:防爆安全检查设备;安全报警设备;社区安全防范体系;车辆防盗防劫网络报警系统;门禁系统;视频监控和预防系统;防盗锁、门、柜、防弹运钞车;个人安全防护装备及其他社会保障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系统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报警服务及相关管理、教育培训、咨询服务和信息服务的单位。
该协会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社会中介组织,根据政府的要求促进企业进步,反映企业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条本协会遵守宪法、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为发展我国安防行业,建设规范的安防市场,促进对内对外开放,促进全国安防行业有序充分竞争,充分发挥安防产品在“科技兴安”“打防管控”一体化建设中的作用,团结组织全行业全体会员和同仁,
协会通过市场调研、信息交流、咨询、评估、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研究等方式保护会员利益。
第四条本协会的主管部门是公安部,协会登记管理部门是民政部。协会自愿接受公安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本会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调查研究,掌握行业情况,向政府提出行业规划和制定有关经济政策法规的建议。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
(二)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并组织实施。
(三)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四)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实施名牌产品战略,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管理,促进科技进步和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六)培训专业技术人员,交流生产、科研、经营和管理经验,不断提高本行业职工队伍的素质。
(七)举办展览、展销、讲座、讲座,组织出国考察,开展国际技术交流,引进有竞争力的民族工业产品,逐步进入国际市场。
(8)编辑编辑协会的期刊和通讯。办好行业网站,促进本行业相关媒体的交流与合作,加强本行业信息化建设。
(九)组织订立规章制度,规范行业行为,监督遵守。协调企业之间的纠纷,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十)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参与保安行业的市场建设。
(十一)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成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荣誉会员。
单位会员是指符合本协会会员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批准的单位。
团体会员是指符合本协会会员条件的地方安全产品行业协会、学会及其他经批准的社会团体。
个人会员是指符合本协会会员条件的专家学者和经批准加入本协会的个人。
名誉委员是指董事会聘请的名人(包括海外名人)。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支持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领域有一定影响;
(四)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
(5)遵守中国安防产品行业行为规范。
第九条入会程序为:
(一)提交入会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提交遵守参会企业规章制度的承诺书;
(二)单位会员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团体会员的社会团体登记证(复印件);
(三)经行业协会秘书处审核;
(四)经主席或主席授权的秘书长批准;
(五)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a)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就协会决定的事项投票的权利。
(二)对本协会的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享有协会组织交流的科研成果、经济信息和技术资料的权利;
(四)享有本协会提供的咨询服务的权利;
(五)获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和出版物的权利;
(六)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并享受优惠待遇的权利;
(七)自愿入会,自由退会;
(八)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本会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三)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信息,提出行业发展建议;
(四)遵守约定的规章制度;
(5)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出会议,应当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无故超过两年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反章程的,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机构和负责人设立和撤销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
(五)讨论和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表决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的,由理事会表决,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部门批准。但是,最长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委员的罢免;
(六)决定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召开交流会的形式。
第二十一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执行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执行董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通过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令,具有较高的领导水平和政治素养;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会主席、副主席超过最高工作年龄的,经理事会通过,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社团管理部门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任期的,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同意,并由社团管理部门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公室、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的资金来源:
(一)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四)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后才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协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协会变更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协会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本会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后15日内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并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四十二条终止本会的议案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协会登记管理部门注销登记后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于2005年6月65438日+10月65438日+2月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