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政策对中小企业有哪些保护性规定?尤其是面对国企对中小企业的平等保护。
在中国原有的经济模式中,立法更关注国有企业,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的发展。相对而言,中小企业的发展还没有成为社会经济构成的重点,相关的法律保护才刚刚起步。
我国对中小企业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和政策上:
针对性立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
政策在我国中小企业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000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
第二,反垄断法中对中小企业的特殊保护
在我国以往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体系中,虽然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和招投标法,但我们不得不承认,市场秩序的公平性还存在很多不足。我国2007年8月30日颁布的《反垄断法》对于规范交易秩序,建立和保护良好的竞争环境,特别是对于中小企业在良好的竞争环境中参与竞争具有重要作用,其对企业合并的控制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将对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产生重要影响。通过豁免条例对中小企业的合并行为进行特殊保护,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反垄断法对中小企业的法律保护具有以下特点:
(一)公平市场秩序的建立从主体地位的角度为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前提。
《反垄断法》确定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和公众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总体立法宗旨[2],确保了市场经济中的公平基础,奠定了规范的竞争秩序,从而从法律地位层面保障了中小企业的平等发展。
(B)禁止垄断行为确保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反垄断法》禁止三种垄断行为,即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其市场配置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3],使中小企业与大型(包括特大型)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避免了竞争中的天然劣势,保证了中小企业良好的发展空间[4]。
(三)对行政垄断的规制间接提高了中小企业的地位。
虽然《反垄断法》只是从原则层面对“行政垄断”进行了规制,尤其是在执法方面,还停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原有的层面,但毕竟国家已经从竞争基本法的角度表达了这一概念,即对行政垄断的打击。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影响巨大的行政垄断,有时可能起到保护地方中小企业的暂时作用,但从长远发展来看,对中小企业是不利的,也没有增强其竞争力,更何况很多时候,行政权力保护的基本上是大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因此,笔者认为,打击行政垄断直接规范了政府行为和行业管理企业(基本是大企业)的经营行为,从而间接提升了中小企业的竞争力和法律地位。行政权利干预形成的垄断领域被打破,使中小企业客观上获得了与大企业同等的经济地位,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进入垄断行业,拓宽了中小企业的发展空间。
(四)必要的“豁免制度”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特殊保护
在现代市场竞争中,经营者结成价格联盟,限制商品数量,以垄断协议的形式瓜分市场,这种行为在各国竞争法中都有规定,但由于有利于技术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利益,因此可以豁免,因为反垄断法保护竞争的目的是促进经济发展,保护社会利益。《反垄断法》在豁免制度中明文规定“为了提高中小经营者的经营效率,增强其竞争力”[5]不适用本法。这一规定使得中小企业的“协议”(合法)不受《反垄断法》禁止。这一“豁免”为中小企业发展铺平了道路,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符合国际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