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探测资格
消防设施检测是具有法定检测资质的单位对已安装的消防设施进行系统检测并提供技术数据的技术评价活动。这是一个包括建筑电气、给排水、空调、自动化等专业的多专业综合系统建设工程,技术要求高。是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工作。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消防设施检测是一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单位或者与之相关联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学习,正确理解,依法执行。
一是检测单位需要通过行政许可取得资质后才能从事检测业务。
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国家资质设置源于公安部1996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必须选择取得省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的单位。
2010 10 1省人大颁布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正式实施,明确规定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省公安消防机构行政许可的资质,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就实施上述规定作出的解释(详见南方日报2011 4月13第四版)对检测单位的资质认定更加明确: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批准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为合格检测单位;另一方面,未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不是合格单位;未取得检测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消防设施检测业务。
二、计量认证资质或实验室认可资质不是消防设施资质。
《计量法》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取得省级政府质量监督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认证资格行政许可,即计量认证资格行政许可授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一点明确消防设施是指消防系统,属于建设工程范畴,第二点明确消防产品是指生产销售的产品。这两条明确了消防设施与消防产品的性质不同,这源于产品质量法第二条,即建筑工程不属于产品质量管辖。据此,《消防法》第三十四条明确区分和界定了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和消防设施检测两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根据《计量法》、《消防法》、《产品质量法》,消防产品检验机构应当适用《计量法》,经省级政府质量监督计量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取得计量认证资格。消防设施检验单位适用《消防法》和《广东省实施消防法办法》,必须取得省级公安消防机构行政许可的消防设施检验资质。
实验室认可不是行政许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许可产生。因此,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行业认可的消防设施检测资质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检测单位,要从事消防设施检测,应向省级公安消防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行政许可后,才有检测资质开展检测工作,而不是取得其他行政部门的资质或某些认证,才能从事消防设施检测。同时,计量认证资质是针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消防设施是多学科综合体系建设项目,不属于产品。因此,依法取得检测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从事检测业务,不需要计量认证资质。
三、广东省只有少数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具备检测资质。
据审计,目前广东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中心只有少数几个单位是省公安消防局认可的。全省暂时只有少数检测单位取得资质的原因如下:1999,省公安消防局授予广东省消防设施检测中心资质,2002年国务院取消了公安消防局审批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行政许可事项,但行政部门并未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收回广东省消防设施检测中心取得的资质。以及其他未经行政许可的检测机构资质,公安部消防局2009年下发398号文件,确认2002年国务院取消行政许可前通过审批取得的检测资质仍然有效。2010省人大颁布《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规定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许可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的检测资质。但据了解,公安部目前还没有启动这项工作,因为目前正在全国范围内调研完善这项行政许可。因此,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广东唯一具有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是广东省消防设施检测中心。
同时,广东省消防设施检测中心采用的消防设施检测技术——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智能分析系统,经广东省科技厅依法鉴定,获得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并于2010年2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检测技术发明专利权。
上述情况说明,全省目前只有少数几家具有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这不是行政部门有意设置的,也不是消防设施检测单位相互排斥造成的,更不是消防设施检测单位与行政部门联合挤压其他检测单位造成的,而是国家行政许可制度改革过程的结果。据了解,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积极调研启动消防设施检验资质的行政许可,相信很快会有相应的措施出台。
四、只有少数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不存在法律障碍。
有观点认为,目前广东省具有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很少,不利于竞争,也有垄断嫌疑,不符合政府采购的“货比三家”,可以不检测、不资质就检测消防设施。有合法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似乎存在法律障碍。造成这种认识的原因是对消防设施检测相关的法律关系缺乏了解。所以要清楚的认识到:1。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有消防设施的建筑在竣工投入使用前,以及投入使用一年后,业主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然后再提交消防验收和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设施检测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属于公共服务范畴。目前即使暂时只有几家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工作也要依法进行。2.关于竞赛,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审批属于行政许可事项。规划多少个检测单位由行政机关决定。如果要引入竞争,行政机关可以多许可,但是行政机关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做到,与竞争无关。3.关于垄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广东省消防设施检测中心使用国家专利局授予的检测技术专利权,专利技术本身具有排他性,不应该属于垄断范畴。4.对于“货比三家”的问题,《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技术服务或者货物有“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目前暂时只有一家广东省消防设施检测中心有资质,使用的专利技术也是唯一的,所以“单一来源”的处理完全符合政府采购法。广东省执行情况
业内人士认为,消防设施检查涉及社会安全和社会稳定。国家消防部门正在积极采取措施完善行政许可规定,相信很快会出现很多有资质的检测单位。但不允许因为暂时有一个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就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测,也不允许让没有取得合法检测资质、检测技术没有得到行政部门认可的检测单位从事检测工作,因为这样做与很多法律法规相抵触,会造成火灾隐患留在建筑物内,一旦导致灾害,会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且是非常不负责任的行为,不利于社会治安,也不利于自身。
现行法律法规对消防设施检测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规定得非常明确:建设单位未委托检测单位进行消防设施检测或者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依照第41号令第41条的规定处罚。公安部106,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危害后果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时,消防设施检测单位提供的资质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第42号令第。公安部106,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的资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依照第47号令第47条的规定处罚。公安部10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消防设施检测所涉及的法律法规非常明确,即取得检测资质的唯一途径是取得省级公安消防部门的行政许可。凡想从事消防设施检测的检测单位,应向省级公安消防部门提出申请,通过行政许可取得资质;现有法律法规严禁无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和未经行政部门批准的检测技术从事检测业务,这也是消防监督部门的难题,必须依法处理;虽然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广东省目前只有一家具有合法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依法开展检测工作不存在法律障碍。相信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完善,现状很快就会改变。因此,业内人士呼吁:防火责任重于泰山。凡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或与之有业务联系的单位和个人,都要加强对消防设施检测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依法办事的意识,在法制轨道上为广东消防事业做出贡献。
广东陶伟律师事务所
摘自2011.5.26南方日报A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