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应该具备什么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为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和财产权。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评估方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根据协议,他们合伙经营,一起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按照约定提供技术服务,不提供资金、实物,但同意参与利润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扩展数据: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限合伙人可以质押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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