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知识产权公约

选择A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该公约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署,简称《巴黎公约》,确立了国民待遇和优先权原则。同时还规定了* *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原产地标记以及不正当竞争的相同规则,如专利的独立性、发明人的署名权等。截至2003年4月,15,* * *有164个缔约方。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该公约于1886年9月9日在伯尔尼签署,简称伯尔尼公约。它确立了国民待遇、自动保护和版权独立的原则,并规定了作品的来源国、受保护的作品、不受保护的作品、受保护的人、受保护的精神和经济权利、对权利的限制和保护期限。截至2003年4月,* *共有65,438+05个缔约方。

世界版权公约。

该公约于1952年9月6日签署,并于1971年7月24日在巴黎修订。它采用非自动保护原则,不保护精神权利,保护经济权利较少,保护期限较短,对新加入的国家不要求追溯保护。该公约的签署实际上构成了另一种保护水平相对较低的版权制度,为一些愿意采取较低保护水平的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选择。截至2000年6月65438+10月1日,* * *有98个缔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