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的概念
有些学者认为商号是企业名称和制造商名称的同义词。鉴于企业是商事主体的主流形态,这种观点可以理解,但不恰当。
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没有明文规定,但在《民法通则》中对商号权的保护有具体规定。商号权具有人身权属性,与特定商事主体的人格和身份密切相关,随着主体资格而生与死。商号权可以转让和继承,具有物权属性。商号在同一行政区划内同一经营范围内具有排他性和排他性。商号所有人可以依法使用自己的商号,有权禁止他人在本行政区域内重复注册或者擅自使用、盗用自己的商号,也有权对侵犯其商号权利的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商号权可以转让、许可或抵押。
商号和商标密切相关,经常一起出现在同一种商品上。在某些情况下,商品名称可以成为商标、组成部分或相同的内容,但有时它们不是。商号和商标在功能和性质上有所不同,主要表现为:
(1)商标主要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代表商品的信誉,必须与其所依附的某种特定商品或服务相联系而存在。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
商号主要用于区分企业,代表制造商的信誉,必须与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联系在一起存在。商号权具有名称权,因此商号权与人或身份的关系更为密切。
(2)商标依照《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和使用,具有专用权。其专有权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具有法定时效;
依照《公司法》或者《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事务所,享有同样的专有权。其专有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管辖的地理范围内有效,与企业同生共死。
(3)商标权受到《商标法》的特殊保护;
商号权只受《民法通则》关于企业名称权保护的规定保护。
(4)标有公司商号和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往他国时,该商标需在该国另行注册,而该商号无需另行注册。
当企业将自己的商号注册为商标,或将注册商标变更为企业的商号时,商标与商号成为相同的内容或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这是《商标法》、《公司法》、《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所允许的。
但很多商号不具备明显特征,不能注册为商标。
PS:《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八条规定,制造商的名称在本联盟所有国家均应受到保护,无论是否属于商标的一部分,都没有申请或注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