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的概念

商号主要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注册时使用的企业名称的一部分。是工厂、商店、公司、团体等企业的特定标志和名称,依法享有专用权。商号权属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定义的工业产权范畴。通过合法注册取得的商号受法律保护。

有些学者认为商号是企业名称和制造商名称的同义词。鉴于企业是商事主体的主流形态,这种观点可以理解,但不恰当。

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没有明文规定,但在《民法通则》中对商号权的保护有具体规定。商号权具有人身权属性,与特定商事主体的人格和身份密切相关,随着主体资格而生与死。商号权可以转让和继承,具有物权属性。商号在同一行政区划内同一经营范围内具有排他性和排他性。商号所有人可以依法使用自己的商号,有权禁止他人在本行政区域内重复注册或者擅自使用、盗用自己的商号,也有权对侵犯其商号权利的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商号权可以转让、许可或抵押。

商号和商标密切相关,经常一起出现在同一种商品上。在某些情况下,商品名称可以成为商标、组成部分或相同的内容,但有时它们不是。商号和商标在功能和性质上有所不同,主要表现为:

(1)商标主要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代表商品的信誉,必须与其所依附的某种特定商品或服务相联系而存在。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

商号主要用于区分企业,代表制造商的信誉,必须与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联系在一起存在。商号权具有名称权,因此商号权与人或身份的关系更为密切。

(2)商标依照《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和使用,具有专用权。其专有权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具有法定时效;

依照《公司法》或者《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事务所,享有同样的专有权。其专有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管辖的地理范围内有效,与企业同生共死。

(3)商标权受到《商标法》的特殊保护;

商号权只受《民法通则》关于企业名称权保护的规定保护。

(4)标有公司商号和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往他国时,该商标需在该国另行注册,而该商号无需另行注册。

当企业将自己的商号注册为商标,或将注册商标变更为企业的商号时,商标与商号成为相同的内容或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这是《商标法》、《公司法》、《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所允许的。

但很多商号不具备明显特征,不能注册为商标。

PS:《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八条规定,制造商的名称在本联盟所有国家均应受到保护,无论是否属于商标的一部分,都没有申请或注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