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所有权不属于物权法规定的应收账款。

属于

我国《物权法》第223条明确将应收账款定义为可以质押的物权之一。根据民法理论,物权包括财产权(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债权和其他特殊财产权(如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被认定为一种独立的产权类型,因为它们具有以下固有特征:

1.应收账款主要是货币债权。从应收账款的构成来看,应收账款主要表现为以金钱债权为内容的要求付款的权利。《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在对应收账款进行界定时采用了概括列举的模式,即在概括为主张支付的权利的同时,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将货币债权纳入应收账款范畴,并列明应收账款包括以下权利:因销售(包括销售商品、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许可使用知识产权等)而产生的债权。)、租赁(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产生的债权、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因此,应收账款主要是货币债权。至于道路、桥梁、隧道、轮渡等不动产的收费权是否也属于货币债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在分类列举时避免使用“债权”一词。笔者认为,不动产收费权属于应收账款的范畴,主要是因为其经济利益是以债权的形式实现的,但不动产收费权不是简单的债权,而是以货币债权形式存在的特殊物权。

2.应收账款主要是合同债权。根据民法理论,债权可以基于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而形成,都可以给付金钱。然而,并不是所有的金钱债权都是应收账款。一方面,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形成的金钱债权主要是因第三人的介入而产生的付款权,更多体现为权利的救济,不同于直接基于物权的应收账款产生的付款权。另一方面,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应收账款是通过提供商品、服务或者设施取得的,与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无关。因此,应收账款主要是基于合同的货币债权。该合同是民事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实践中,政府承诺的财政补贴、土地收益等预期收益,不应属于《物权法》意义上的应收账款。

3.应收账款是没有证券化的一般债权。根据是否具有证券化的特征,债权可以分为证券债权和一般债权。应收账款一般没有固定格式的产权证。至于《国务院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的批复》(国函[1999]28号),规定以省政府批准的收费文件为产权凭证。笔者认为其本质是一种资格认定的法律证明文件,而不是证券化证书。《物权法》将应收账款与存单、国债等以证券化为特征的债权并列,也说明应收账款不具有票据或其他证券的特征,属于非证券化债权。

4.应收账款可以是现有的债权,也可以是未来的债权。一般来说,作为质押标的的权利应具备财产权、可转让性和不可质押性的条件。未来债权是相对于已有债权而言的,顾名思义,是指现在不存在但将来可能发生的债权。作为一种可转让的物权,未来债权的转让一般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也不违背法律的精神。而且在国际上得到大多数国家或组织的认可,可以转让和交换价格,所以可以自己质押。因此,应收账款可以是现有的,也可以是未来可能获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