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

根据《金华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在全市同行业或同领域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发展优势,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和技术开发能力居国内同行前列,产品技术附加值高或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改造传统产业成绩显著,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制造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加快发展县企业不低于5000万元);建筑业企业结算收入不低于8亿元;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

2.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技术创新投入、运行和激励机制健全,具有较为完善的企业创新战略实施计划和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3.企业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关键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和产学研活动的能力,具备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制造业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700万元(加快发展县企业不低于480万元),建筑业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480万元,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600万元。

4.企业有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制造业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按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分三档执行):主营业务收入100亿及以上的企业为1.5%、10~100亿元(含10亿元)的企业为2.0%、10亿元以下的企业为3.0%;建筑业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占企业结算收入的比重≥0.35%;高技术服务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2.5%。

5.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规模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制造业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5人(加快发展县企业不低于22人);建筑业企业一级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数不少于35名;高技术服务企业服务开发人员数不少于35人。

同时,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

2.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4.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