跪求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概述!!!!!!!!!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DSU协定》采用了司法管辖和外交磋商相结合的平衡制度。DSU考虑到关贸总协定1947充分磋商的做法,也考虑到司法解决争端的重要性和必要性。DSU鼓励各方通过外交渠道友好协商解决争端。在运用司法手段解决争端时,也保证在政治和外交的框架内进行。DSU设立了争端解决机构——DSB来监督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和顺利运行,这是WTO的一个创新,可以说是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石。DSB有135名成员参加。其实和总理事会是同一个牌子,受总秘书处领导。DSB的主席通常不是总理事会的主席。DSB主席采取轮换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每年轮流担任。该机构负责实施《DSU》和有关争端解决的协议,有权设立专家组,通过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检查被裁决国执行裁决和建议的时间和方式,有权授权中止适用减让和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即采取报复行为)。在争端一方的要求下,DSB可以设立一个专家组来裁决一个成员国的非法行为,承担特定的任务,并在任务完成后解散。专家组一般由三至五名独立人员组成。秘书处持有专家组成员名单,并负责任命专家组成员。根据授权的职权范围,专家组将在规定时间内形成专家组报告,并提交DSB会议批准。DSB设立了常设上诉机构,这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一项创新。常设上诉机构有七名成员,任期四年,案件由其中三名成员审理。上诉机构有自己的工作人员,其秘书处不同于世贸组织的秘书处。上诉机构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判例的和谐,负责处理争端各方对专家组报告的上诉,但上诉仅限于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详述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可以维持、修改或撤销专家组的法律认定和结论,一旦上诉机构的报告被DSB采纳,争端各方必须无条件接受。

编辑本段原则

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快速、有效和相互接受。这是所有世贸组织成员都同意的原则。如果他们认为其他成员在违反贸易规则,被贸易侵权的成员将使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而不是采取单边行动,这意味着所有世贸组织成员都将遵守商定的程序,尊重裁决,无论他们是否被贸易侵权或违反商定的成员。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与法院有一些相似之处,但最大的不同是,第一,与引起贸易争端的成员国进行磋商,贸易争端自行解决。因此,在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第一阶段,各国政府之间进行贸易磋商,即使案件已经发展到其他阶段,仍然可以进行磋商和调解。

编辑此段落组织

争端解决机制由“专家组”组成。专家组由来自不同国家的三名(有时是五名)专家组成,他们负责审查证据,决定谁是谁非。专家组的报告提交给争端解决机构DSB,后者只能以协商一致的方式否决该报告。每个案例的专家小组成员可以从合格候选人常设名单中选择,也可以从其他地方选择。他们以个人身份任职,不能接受任何政府的指示。利用斡旋、调解或调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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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是世贸组织关于争端解决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它提供了一套适用于乌拉圭回合协议下可能产生的争端的统一规则,并建立了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在GATT 40 40多年争端解决实践的基础上,经过发展和重新谈判而建立起来的。1947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了缔约方在实施GATT协议过程中解决争端的核心规则,包括磋商、申诉、专家组建议和实施。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这套规则存在内容过于粗糙、可操作性不强等缺点,特别是GATT理事会采用协商一致原则采纳专家组的建议或作出其他决定。为了自己的利益,失败的政府可以行使否决权来阻止整个进程。出于同样的原因,在确定专家组的职权范围、选择专家组的组成以及失败政府采取纠正措施方面,相关进程可能会进一步拖延。这损害了人们对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信心,并使谈判者决定为世贸组织建立一个统一的、更具约束力的争端解决机制。经过1986-1994 GATT多边贸易谈判乌拉圭回合,最终形成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法律文件《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DSU)。《DSU》由27条和4个附件组成,主要内容涉及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管理机构、一般原则、基本程序和特别程序。WTO的DSU合理吸收了GATT争端解决机制中一系列在实践中被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并将它们有机地结合起来;另一方面,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针对原有机制的种种弊端,进行了大胆的改进和创新;同时,它进一步拓宽了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丰富了各种争端解决手段。WTO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乌拉圭回合协议,包括GATT、WTO协议本身及其所附的所有货物贸易协议、GATS和TRIPS协议。WTO的新机制不仅保留了GATT制度的一些核心内容,而且采用了上诉程序,规定了补偿和交叉报复措施,强化了这一制度的作用,增强了其约束力。DSU是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多边关系的一个焦点。DSU所有条款的精神都反映在第3条第2款中。《DSU》第3.2条规定,“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保障和可预测性的中心环节。各成员承认,该机制用于保护成员在相关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根据国际公法解释的习惯规则澄清相关协定的现有规定。DSB的建议和裁决不得增加或减少有关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实践证明,DSU在实施过程中非常有效。目前,使用争端解决机制的案例越来越多,这反映了成员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兴趣和重视。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是一项基础性机制,是各项协议有效实施和世界贸易体系安全正常运行的基本保障。世贸组织前总干事鲁杰罗曾说过:“不提及争端解决机制,对世贸组织成就的评价就是不完整的。在许多方面,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系的主要支柱,也是世贸组织对全球经济稳定做出的最独特贡献。”这个评价很中肯,也很现实。

编辑此段落的特征

一致

DSU实施前,在GATT实践中,从1947到1994到2月31,争端各方还可以选择1947后制定的GATT具体协定中的争端解决特别条款和程序来解决其争端。DSU于6月1995+10月1实施后,所有经贸争端均在《DSU规则》中解决,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由此诞生。此外,DSU明确规定,当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协定的规定发生冲突时,应根据具体协定的规定采取特别优先的原则。比如在补贴问题上,一个国家被裁定违反了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则,根据《DSU规则》,可以给予被裁决方相应的合理期限来执行裁决。但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如果一个成员实施红色补贴措施,就必须立即纠正。此时应首先适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被裁决方必须立即无任何缓冲地执行裁决,停止其红色补贴措施的实施。

效率

决策程序的改变可以说是GATT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最重要的区别。根据关贸总协定的决策规则,重要决策必须通过协商一致做出。在WTO框架内,采用“反向共识”或“反向共识”的做法。只要不是各方一致反对,相关决定就可以通过,所以只有一方或几方不能停止争端解决程序,除非各方协商一致做出否定决定。例如,如果争端一方请求设立专家组,且该请求已被列入争端解决机构会议的议程,那么争端解决机构最迟必须在下一次会议上设立专家组,除非“争端解决机构经协商一致决定不设立专家组”。但这样的否决共识一般不会形成,因为请求成立专家组的国家不太可能改变初衷。争端解决机构会议通过的专家组报告、上诉机构报告等决策程序也是这样通过的。此外,如果争端各方不能就专家组的组成达成一致,总干事将作出决定。这些规定有效地排除了GATT规则中阻止多边争端解决程序的可能性,使争端的解决更加迅速和有效。

强制性

WTO争端解决机制提供了解决争端的方法,最常用的方法是要求违反协议的一方取消那些不符合WTO协议的措施。如果不能撤销,一般可以采取赔偿作为替代。如果违约方也拒绝提供补偿,那么唯一的办法就是报复,即受害国可以在得到争端解决机构授权后,中止实施贸易减让或履行对违约成员的义务。这增强了该机制的有效性、约束力和威慑力。

编辑此程序

咨询

DSU规定,争议双方必须首先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当一成员认为另一成员违反或不符合《马拉喀什协定》(WTO规则),从而对自己造成损害时,可要求对方进行磋商,并应同时通知DSB和有关理事会或委员会。被请求磋商的成员应在收到磋商请求后10天内给予答复,并应在收到请求后30天内进行磋商。磋商应在被请求方收到磋商请求后60天内完成。DSU规定了60天的期限,希望争端各方能在此期限内通过外交协商解决争端。如果该成员未能在收到请求后10天内作出答复,或未能在收到请求后30天内进行磋商,或双方认为在收到磋商请求后35天内不能通过磋商达成协议,或在收到磋商请求后60天内不能通过磋商达成协议,申诉方可向DSU申请设立专家组。争端各方也可以不经协商直接要求成立专家组。一方提出磋商请求时,应说明另一方违反了世贸组织哪一项协议的哪一条款,并提供法律依据。如果第三方认为正在进行的谈判与自己的贸易利益有关,也可以作为第三方参与谈判。但是,第三方应在收到磋商通知后10天内将参加磋商的请求通知磋商各方。如果谈判双方认为该问题与第三方没有贸易利益,他们也可以拒绝第三方参与谈判。

面板

1.成立专家组的申请最迟应在首次列入DSB会议议程后的会议上成立。DSB仅在收到设立专家组的申请后的第一次会议上决定是否有必要设立专家组。如果决定成立,它将被列入DSB的既定议程。专家组是在DSB第二次会议上成立的,目的是确定专家组的组成和工作范围。第二次会议应在提出要求后15天内举行,这意味着给最后一次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争端的机会。专家组一般由三人组成。小组成员应由争端双方选出。如有不同意见,由总理选定。专家组的工作方法和职责一方面是根据双方的要求确定的,另一方面是根据世贸组织的规则确定的,每个协议都有不同的规定和做法。专家组可以确定自己的工作日程。是否邀请专家审议小组进行技术审议完全由专家审议小组决定,但争端双方均可请求进行技术审议。根据DSU第13条,专家组也可以利用非政府组织的信息来源。争端解决机制是解决成员国政府间争端的机制。原则上,只有政府代表有权参与这一机制。DSU第13条的规定实际上为非政府组织打开了进入WTO的大门,提供了参与WTO的机会。例如,世贸组织总秘书处经常收到非政府组织发布的公告,然后将其发送给有关方面。收到后,有关各方将通知秘书处哪些同意,哪些不同意,专家组将确定哪些可以接受,哪些不可以接受。2.专家组工作程序专家组提交裁决报告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可以延长,但无论如何不能超过9个月。一般来说,在争端各方提交书面材料后,专家组将进行两次口头听证(实质性会议),之后专家组将在秘书处的协助下开始实质性工作。专家组首先编写了报告大纲,并分发给争端各方。这只是一篇描述性的报道,阐述了事实和双方的观点。如果双方都认为与事实有出入,可以向秘书处澄清。此后,专家组发表了一份中期报告(简称《中期报告》)。争议双方可以进一步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论点。争端各方与专家组之间的沟通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秘书处转达。各方的书面意见附在报告中作为副本。专家组形成的最终报告应以三种工作语言(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分发给所有成员,20天后才能在DSB会议上审议和通过。在向成员分发专家组报告后60天内,该报告应在DSB会议上通过。60天的期限可以延长,但无论如何不能超过90天。通过方式采用“反向一致性”原则。

呼吁

如果一方正式通知DSB将提起上诉,争端解决将进入上诉程序。上诉的范围仅限于专家组报告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作出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有60天时间处理上诉并通过报告。这一期限可以延长,但无论如何不得超过90天。上诉机构的报告应在发布后30天内由DSB通过,除非该报告被一致否决。

执行

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后,有关各方应予以执行。报告通过后30天内,有关各方应通知DSB其执行DSB建议或裁决的意愿,以及纠正的具体措施和期限。如果不能立即执行,也可以要求在“合理期限”内执行。如果DSB和争端各方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达成协议,可通过仲裁解决。合理周期一般为90天,实际操作中最长可达15个月。如果被告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纠正其非法做法,投诉人应在该合理期限届满前与被告开始谈判,以获得双方均可接受的赔偿方法。如果争议双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届满后20天内就赔偿达成协议。投诉人可以请求DSB授权他对被告进行报复或交叉报复。

报复和交叉报复

DSU制定了报复和交叉报复程序。如果被申请人未能在“合理时间”内执行裁决,或争端各方未能就赔偿达成协议,申诉人可向DSB申请批准中止被申请人在适用协议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取消最惠国待遇并开始报复。DSB应在合理期限届满后30天内批准授权,除非DSB一致同意拒绝该请求。如果被申诉方对申诉方中止减让(报复措施)的程度有异议,或认为申诉方在要求报复时未遵循相关原则和程序,可提交仲裁。仲裁应在合理宽限期结束前60天内完成。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争端解决机制规定,实施报复的行业或部门必须是有自身争端并遭受损害的同一部门;报复应限于相当于利益损失或损害的程度。如果受害方认为只对一个行业或部门进行报复是无效的,或者无法达成平衡,可以在其他部门进行交叉报复。例如,在一个关于香蕉贸易的争端中,如果仅仅提高香蕉的关税不足以弥补被诉方遭受的损害,申诉方可以提高其他水果和蔬菜的关税,或者提高机器设备产品的关税。法国奶酪生产商被美国在激素上报复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DSU还规定,当情况非常严重时,可以对世贸组织的另一项协定实施报复,可以实施跨协定报复。例如,如果受到补贴的损害,投诉国可能会在知识产权领域进行报复。交叉报复是一种高效的惩罚手段,但只能作为一种临时性的惩罚措施,因为这种机制的目的是解决争端,迫使被告纠正其非法做法,而不是惩罚任何国家。在1995之后处理的众多纠纷中,很少进行报复和交叉报复,第一次交叉报复被厄瓜多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