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是什么意思?

职业打假人是什么意思?

职业打假人是什么意思?“打假”,顾名思义,就是打击制假售假,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打假不等于“瞎打”,要遵循正当、必要、合理、合法的原则。职业打假人是什么意思?

做一个职业打假人意味着什么?1说到“打假”,我们老百姓的眼里都是官方组织的打假活动。比如每年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3.15晚会上呈现的各种假冒伪劣产品都被国家举报,打假保护消费者权益。可以说是国民最沮丧的一天。不知道这次打假成功的背后还有一个看不见的助手——职业打假人。他们长期在消费者一线秘密调查,发现举报为相关部门提供准确信息。正因如此,鹰盾追债理论今天就带你揭开他们神秘的面纱:告诉你什么叫做“职业打假人”,为你揭秘他们不为人知的一面。

职业打假人简介

职业打假人是指一种新的隐性职业。他们主要以赚钱为目的。他们利用商品过期、假货、商品有漏洞的问题,故意大量购买。最后,他们通过打假要求商家赔偿财产。近几年被企业调查,发现了假货。然后他们会追根溯源找到制假窝点进行取证,配合工商部门进行突击检查。

我认识一个职业打假人。据他介绍,职业打假人因为行业的特殊性,长期处于半隐形状态,出行时总是带着墨镜。越常见越安全,因为他们的工作性质往往是触及对方的核心利益,存在一定的报复行为,所以也属于高危职业。

职业打假人买到假货后,50%以上会和商家私下结算。如果他们不想私下解决,就向工商举报,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每年都有上百起诉讼。出于自身安全考虑,很多都没有以自己的名义被起诉。客观来说,只有赔钱才能触动商家的利益,促使他们

商家:“他们是借机敲诈。”

对于被举报的商家来说,这些“职业打假人”让他们感到头疼。北京、上海一些著名购物中心的负责人也评价说,这些职业打假人通常在买到问题商品后,会先给商场打电话询问“隐私”。“其实就是要钱平息这场风波。”

职业打假人要求“和解”时,往往会提出高出商品价格数倍的索赔金额,有时还会抛出“曝光媒体”“诉诸法律不会有好影响”等威胁性语言。出于商业信誉的考虑,如果商品确实存在瑕疵,商场又不愿意打官司,很多商家通常会选择“和解”。“他们是借机敲诈,而且是以此为生的职业。

法律认定

我们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根据高法出台的,明确了“明知是假货而买”是可以受到法律保护的;网购消费者可以向网络平台主张权利等问题。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化妆品和保健品领域,自14年3月起实施。

读后评价

由于职业打假人职业的特殊性,他们也属于擦边球的类型。社会上给予职业打假人的评价褒贬不一,更多的消费者把他们视为真正站在普通人利益上,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英雄。

然而,他们中的一些人认为他们只是为自己谋利。职业打假人纯粹是为了赚钱。商家给钱就闭嘴。他们的假货越多,赚的钱就越多。他们希望假货越多越好。他们不会告诉群众,也不想让群众知道哪里有假货,如何识别和防范。

其实我们认为“职业打假”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们可以限制和遏制假冒伪劣行为,但也可能产生一些道德风险、安全风险和市场秩序问题。

尤其在食品安全方面,一些假冒、过期、违法的商品进入普通人的口中,危害可想而知。假冒伪劣商品是触及我们老百姓安全的行为。我们应该给予职业打假人更多的理解,让更多的职业打假人参与到维护我们老百姓的核心利益中来,真正让那些假货和过期产品无处藏身。

职业打假人是什么意思?2职业打假人按照国家法律索赔的,不构成敲诈勒索。

“打假”,顾名思义,就是打击制假售假,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有政府打假,有企业打假,有消费者打假,甚至还有职业打假人。但无论什么形式的打假,都要以合法为前提,尤其是民间打假。现在有一种恶意打假行为,是违法的,不同于职业打假。主要表现为使用更换销售者产品、带假货等非法手段,对受害人进行恐吓、威胁或要挟,以达到敲诈勒索、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虽然职业打假人也是明知假货而买假货,然后向卖家索赔,但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索赔也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而恶意打假是以买到假货为由,用假货代替真货或者带假货迫使店家支付高额赔偿,是违法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行为,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所以,如果职业打假人采取法律手段打击假货,不构成敲诈勒索。

近年来,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对惩罚性赔偿的宣传力度加大,全国各地涌现出一大批“职业打假人”,导致法院审理的类似案件大量出现。在审理“职业打假人”提起的诉讼案件中,有的法院表示支持,有的则不支持这样的赔偿,以减少类似案件的受理。但徐闻县人民法院将原告“职业打假人”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情况并不多见。陈智强的行为是否涉嫌敲诈勒索?职业打假的犯罪边界和法律红线在哪里?

“打假不是说‘瞎打’。应遵循正当性、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原则。什么是瞎拼?即起诉理由不成立。比如某非食品产品按照《食品安全法》索赔,国内产品要求进口产品的文件,这就是瞎拼。但是,即使是瞎打,是否构成敲诈勒索也是有争议的。”“中国职业打假第一人”王海认为,从底层逻辑来看,这涉及到打假人是否存在故意行为。在明知诉因不成立的情况下,利用商家怕麻烦的心理,向对方勒索一笔钱,涉嫌敲诈勒索;如果造假者对业务不太了解,没有刻意“打击”,只有少量的这种行为,就不应该认定为敲诈勒索。

职业打假人是什么意思?3职业打假人向生产经营者索要巨额赔偿是否违法?监管部门是否有义务提醒商家履行法律责任,以避免被“仿冒”的风险?近日,九江发生的一起“职业打假人”事件再次引发了相关问题的讨论。

目前在立法层面,预计2016年底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仍“久拖难出”。有学者指出,这可能与《条例(送审稿)》将“职业打假人”排除在外引发巨大争议有关。专家认为,在约束“职业打假人”的同时,也要正视他们在净化市场环境方面的积极作用,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其走上法制化轨道,形成* * *合力。

“职业打假人”的合法性再次引发争议

最近因为一篇报道,“职业打假人”再次引起关注。

3月26日,九江市濂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火车站分局接到投诉。记者坚称过期食品是在超市买的,但超市表示不存在。鉴于双方均无进一步证据证明过期食品的所有权,超市最终通过调解赔偿记者1000元。

熟料,举报人又拿出一瓶过期食品,说是在另一家超市买的。执法人员意识到,举报人可能是“职业举报者”,过期红豆腐的来源也很可疑。他们立即驳回了举报人的投诉,并告诉他,他的行为涉嫌违反法律。

事实上,自2016,官网国家工商总局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明确了“消费撤销”的适用对象,拟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以来,“职业打假人”的合法性再次受到质疑。

国家工商总局表示,从法律角度看,“职业打假人”的主观目的是通过高额索赔获利,而非生活费,不应适用《消法》中的欺诈惩罚性赔偿。

在天津滨海新区,孙等人以打假为名专门购买无中文标识的进口商品,向商家施压要求赔偿,最终被当地检察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

是否涉嫌违法?

“职业打假人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职业。有人对他们嗤之以鼻,有人拍手称快。”江西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教授严三忠表示,只要“职业打假人”在打假活动中能够守住道德和法律底线,就没必要以此为职业,他们的行为对维护市场秩序、扩大消费者权益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如果造假者恶意造假,以违法为代价获取利益,那么他的行为就涉嫌违法,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他看来,“职业打假人”虽然知道买假货,但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索赔也是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的。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认定“职业打假人”的身份,但也没有规定禁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到假货。本着“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精神,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并没有越界。

江西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东强认为,“职业打假人”一般是指以赚钱为目的,故意购买有缺陷的商品或服务,并向商家要求赔偿的人。由于“职业打假人”并不具备以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生的属性,不具备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因此其要求商家高额赔偿的行为涉嫌违法违规。

就江西而言,江西省实施办法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

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兼职教授王指出,虽然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营利性打假行为已成为当前司法领域的趋势,但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应具体应对,在食品、药品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消费者敏感领域,应注重对“职业打假人”的回应。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来看,虽然‘职业打假人’处于法律法规的边缘,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有违法行为,一般不宜认为其涉嫌违法。”资深律师、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法学博士李迎春提到,“职业打假人”打假动机可能不纯。虽然相关法院的判决中有一些限制“职业打假”的案例,但也有非常严格的限制,“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并不直接认定为违法。

《新法制报》记者注意到,最高法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65 438+03]28号)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发生食品药品质量纠纷的,买受人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有质量问题仍购买食品、药品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7年5月,最高法办公厅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出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提案(执法函2017181号)作出答复,肯定了职业打假人增强消费者权益的意识,但也指出,“现阶段,职业打假人,”目前越来越多他们的动机不是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己谋利或者借机向商家勒索钱财。更有甚者,一个产品胜诉了,获得了赔偿,然后再购买再次盈利。上述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制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

和解之后,监管部门还要“查一查有没有欺诈”

本案中,虽然超市通过调解赔偿了举报人1000元,但由于无法证明过期食品的所有权,监管部门并未对商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值得思考的是,如果假货权属确定,但生产经营者私下与“职业打假人”达成和解协议,监管部门是否应该进行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者与‘职业打假人’达成的私下和解协议解决了民事问题,但不能免除生产经营者的行政违法责任。”王对评论道。

李迎春也同意这种说法。他认为,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是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对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商品要依法查处。生产者、经营者、打假者之间的和解,并没有改变生产者、经营者违反市场秩序的本质。

“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反证了市场上的一些乱象。”严三忠提到,真正职业打假的主角还应该是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可以拓宽监管渠道,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对生产经营者产品质量的监管,加大对生产经营者成本价销售伪劣产品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确保“有假货”,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据了解,4月1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濂溪区火车站分局组织辖区内火车站周边个体工商户进行集体行政约谈,向个体工商户介绍了火车站周边职业打假人日益活跃的现象,也普及了识别“职业打假人”特征的常识。

“监管部门首先应该对‘职业打假人’的举报持积极态度,积极受理,依法处置。但对于他们再次获得高额赔偿时的违法违规行为,确实应该从其非法目的上进行宣传和阻止。”刘东强说。

不过,王也建议,应该从公众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来引导“职业打假人”,让他们发挥协同治理的作用。

打假路在何方?

一方面,对职业打假主张惩罚性赔偿被认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社会信用体系;另一方面,职业打假确实大大打击了制假行为,对净化市场环境相当有利。困局之下,职业打假之路该何去何从?

“这主要是法律漏洞等原因造成的。需要完善的是相关法律。”严三忠说。

值得一提的是,预计2016年底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依然“久拖不决”。有学者指出,这可能与《条例(送审稿)》将“职业打假人”排除在外引发巨大争议有关。

严三忠认为,法律应该保护遵守规则的“职业打假人”,约束不遵守规则的“职业打假人”。要理性看待“职业打假人”,同时疏通消费者维权渠道,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让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到“来了就打,打了就赢”,减少对“职业打假人”的依赖。

刘东强还指出,“职业打假人”的出现有其客观原因,政府应积极运用、引导和规范相关法律法规,对合法打假人给予适当支持。通过各种方法净化市场,让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在健康的环境中和谐相处。

王也表示,对于真正买到假冒伪劣产品的“职业打假人”来说,也是一种积极的力量,既能倒逼市场机制的净化,也能督促监管部门更加积极有效地履行职责。因此,“职业打假人”这一群体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理性的引导、有效的规制和限制。

“‘职业打假人’问题确实是最高法院司法解释面临的现实困境。”李迎春分析,一方面,现有法律法规鼓励消费者打假维权;另一方面,确实需要对一些以打假为名谋取暴利的行为进行规范和处罚,但在执法实践中如何判断存在困难。根本问题是如何区分“职业打假人”和正常消费者,需要进一步的法律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