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章程
自我提升首先在于储备人才,储备人才首先要促进学习。学校的宗旨是兴学强国,努力读书,培养人才,传承文明,振兴中华,塑造未来;以建设综合性、研究型、开放型、国际一流大学为目标,努力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世界文明进步做出重要贡献。第一条为了推进学校依法行政,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师生员工的基本权益,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中文名称为天津大学,简称天大;英文名为TianjinUniversity,缩写为TJU。
第三条学校由国家举办,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天津市人民政府设立。
学校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校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学校的法定住所为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2号,有卫津路校区、北洋园校区和滨海工业研究院校区。
学校网站是。
根据发展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学校可以变更住所地,调整校区。
第五条学校的校训是“SeekingTruthfromFacts”(英文,实事求是)。学校发扬严谨治学的精神,传承爱国奉献的传统。
第六条学校按照“形而上,成材,成德”的办学理念,致力于培养具有家国情怀、全球视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优秀人才。
第七条学校以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要教育形式,同时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提供终身教育服务。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八条学校面向世界学术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遵循人才培养规律,不断调整优化学科结构,巩固工科优势,大力发展理学和人文社会科学,形成优势突出、特色鲜明、交叉融合、协调发展的综合学科布局。
第九条学校实行中国* * *产党天津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进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师生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机制。
第十条举办者应当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基本办学条件,依法对办学活动进行宏观指导,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学校依法依规享有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内部管理、校园规划建设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二条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和更名,应当征求教师、学生、教职工和校友的意见,并报主办单位批准。第十三条学校坚持以人为本,以德育为中心,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创新并重。
第十四条学校坚持“育人为本,质量第一”的方针,按照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全面培养学生。
第十五条学校坚持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聚焦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崇尚科学,锐意创新,促进人才培养,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发展和成果转化。
第十六条学校完善社会服务体系,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促进国家和地区发展,推动社会进步。
第十七条学校注重文化教育,不断提高师生的人文素质、审美情趣和价值追求。学校弘扬“新新”人文精神,坚持文化传承创新,引领社会时尚,服务文化强国建设。第十八条学生是指依法被天津大学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天津大学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九条学生的基本权利:
(一)享有学习自由,按照学校培养方案、有关规定和程序可以自主选择专业、校内外选修课程;
(二)公平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三)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
(五)参与学校的管理,了解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知晓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表示异议并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学生的基本义务:
(1)在学校人才培养目标指引下,修德身体力行,勤奋学习,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2)诚实友善,尊师重道,团结同学;
(三)弘扬学校声誉,爱护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维护学校利益;
(4)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按照规定缴纳学费和相关费用;
(6)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做出突出成绩、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维权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三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职工组成。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设一支职业道德高尚、潜心育人、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水平教师队伍。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代大学人事管理制度,形成分类明确、系统协调的岗位聘用制度、综合培训制度、评价激励奖惩制度、薪酬保障制度和离职退出制度,激发教职工的活力和创造力。
第二十六条教职员工的基本权利:
(1)教师享有学术自由,可以选择自己的学术方向;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必需的工作、学习机会和条件,公平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三)在品德、能力、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对岗位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和投诉;
(四)了解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情况,知晓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五)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合同规定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教职工的基本义务:
教学、管理和服务教育;
(二)为人师表,遵守忠诚、敬业、热爱学生的道德规范,率先垂范;
(3)教师要以学习强国为己任,主动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聚焦世界科技发展前沿,为科教兴国、文化强国做出应有的贡献;
(四)履行职责;
(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为教师的工作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维权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可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教授会等民主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监督学校工作,维护自身权益。第三十条校友包括在学校历史沿革各阶段学习、工作、进步的人员,以及获得荣誉学术称号、荣誉学术称号的人员。
第三十一条校友不仅是办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标志,也是学校教育质量的监督者,是学校服务社会的中介,是学校事业发展的支持者,是学校声誉的传播者,是学校的宝贵财富。
第三十二条校友对学校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重大问题享有知情权和建议权。学校为校友发展服务,做贡献,报效国家。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当成立校友会,加强校友与母校、校友之间的联系,促进合作,凝聚力量,服务校友事业,帮助学校发展。第一节管理体系
第三十四条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三十五条学校党委在学校工作中发挥领导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和决定学校的重要规章制度,讨论和决定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以及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负责人;
(四)负责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五)领导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
(六)领导学校工会、* *团委、科协、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离退休工作;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学校党委全体会议由党委书记或者受党委书记委托的其他党委成员主持。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中国* * *产党天津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常委)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受党委书记委托的其他常委主持。
第三十七条学校党委常委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学校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进行决策。特别重要的事项可提交校党委全体会议讨论。
决策程序主要包括确定议题、调查研究、听取意见、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等环节;对于特别重要的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和风险评估。决定后,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八条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和权力是:
(一)制定学校重要的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国际交流与合作和思想道德教育;
(三)制定内部行政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总裁,任免内部行政机构负责人;
(四)教职工的任免、学籍管理,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制定和执行年度预算计划,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6)外国代表学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校长按照“集体研究、校长决定”的原则,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处理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重要行政事务。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包括学校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总会计师,参加会议的人员包括校长办公室主任、学校新闻发言人、督导室主任。也可根据议题内容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十条中国产党天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深化纪检监察、审计监督机制,加强民主监督和信息公开,构建制度完善、权责明确、全面准确有力的监督体系,确保决策依法规范、执行高效到位。
第四十二条学校应当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业发展和师生需求,设置教学科研、党政管理、保障服务等内部机构。其职责和使命是:执行学校决策,为师生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通过服务创造价值。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可成立各种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统筹相关工作。
第二节学术组织
第四十三条学校坚持教授治学,加强学术力量,保障学术自由。学校以天津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为核心,不断完善学术治理体系,提升学术治理能力。
第四十四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全面指导各级各类学术组织按照各自的职权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可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在院(系)设立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的职责。
第四十五条学术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广泛的代表性。
在学校和职能部门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学术委员会成员人数不超过成员总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专职教授和院系主要负责人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2。
学术委员会成员应由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遴选,通过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教师的意见。
主席是当然成员,主席可以提名成员候选人。
第四十六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47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改选委员人数不得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八条学术委员会有权对学术事项进行咨询、评估、评审和决策,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学科和专业建设计划;
(2)检讨授予学位的准则;
(三)审议科研计划;
(四)审议教学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
(五)审议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标准;
(六)审议学术机构的设立方案;
(七)审议其他学术组织的组成原则和议事规则;
(八)审查学术道德和学术纠纷处理规则;
(九)评定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聘任或推荐人选,审定荣誉教授;
(十)受学校委托,对重大总体发展规划和国内外重大合作办学项目提供咨询意见;
(十一)研究和处理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或校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务。
凡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在学校作出决定前,必须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委托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九条学校应当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制定授予学位的标准和规则,决定授予或者不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决定通过提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撤销已授予的学位,审议学位、评定研究生导师及其他有关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根据法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聘任。
第五十条学校应当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或者专门委员会),负责对教学工作进行指导、研究、咨询和监督。
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教学经验。
第五十一条学校应当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或者专门委员会),负责评审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确定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节民主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学校坚持民主管理,建立民主协商机制,支持和保障师生参与学校决策、执行和监督,依靠师生推动事业发展。
学校讨论决定学校分配实施方案、聘任考核办法等直接关系学校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讨论决定学生培养的总体方案、学位授予办法等直接关系到全校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听取学生代表大会的意见。
校长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报告学校工作。
第五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职能和权力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制定和修改情况的汇报,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等重大改革和解决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和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待遇、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及相应的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届(第二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对学校领导干部进行考评;
(七)通过各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定的执行,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学校提出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授权执行委员会代表职工代表大会行事。
学校可以建立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院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五十四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与学生之间的重要桥梁。其主要职能和权力是:
(一)团结和引导学生提高思想道德修养,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断增进身心健康,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努力成长成才;
(2)弘扬良好的校风和学风,倡导昂扬向上的精神,营造多元文化融合互动的校园文化氛围;
(三)代表全体学生参与涉及学生的校务民主管理,听取学校工作汇报,讨论学生培养总体方案、学位授予办法、学生奖惩办法、奖学金评定方案等涉及全校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提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意见和建议;
(四)倡导和鼓励学生开展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帮助学校解决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五)制定和修改学生会章程,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
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委员会代表全体学生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第四节咨询和监理机构
第五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协商机制和监督机制,推进科学决策和民主管理,提高办学水平。
第五十六条学校应当设立董事会,作为向社会开放办学的咨询和监督机构。
理事会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咨询和审议,监督办学质量,促进学校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促进学校与社会的合作,促进学校提高办学水平;通过各种方式争取学校资源,支持学校发展。
理事会由政府、学校、校友、企业、社会知名人士、理事单位、师生代表组成。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理事会的当然成员。
第五十七条学校应当设立招生委员会,作为招生工作的咨询和监督机构。
招生委员会听取学校年度招生情况汇报,对招生简章、招生计划、招生方案和录取原则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招生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和校友代表组成。
第五节教学和科研机构
第五十八条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设立、变更、合并或者撤销学院。
学校可以根据学科交叉融合、资源配置或体制机制改革的需要设立院系。
第五十九条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章程或者授权,享有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教师队伍建设规划、课程建设和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科学研究、国际交流与合作、社会服务和思想道德教育等活动;
(三)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措施;
(四)负责教职工的聘用、管理和考核,负责大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拨付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条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院长主持。
第六十一条院长是学院的行政首长。在学院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研究、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每年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六十二条高校党委、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应当按照《中国生产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开展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保障和监督作用。
第六十三条学院坚持教授治学,依法保障学术自由,建立学院级学术委员会,结合实际情况形成系统完整的学术组织体系,对教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学指导、学科建设等学术事务发挥咨询、评审、议事作用。
第六十四条依托学校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中心,应当按照各自的章程或者有关规定,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国际交流与合作、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六十五条学校可以根据学科发展规划或者重大研究任务的需要,设立跨学科研究中心或者直属科研机构,统筹组织科学研究等工作。第六十六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办学经费优先用于人才培养和教学需要。
第六十七条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各种渠道筹措办学资金为辅。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业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挂靠单位上缴收入、社会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八条学校完善财务预算、绩效管理、经济责任、信息公开等制度,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第六十九条学校财务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二级核算、二级管理”或“独立核算”的管理制度。
第七十条学校应当依法管理和使用其拥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学校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学校资产负有保值增值的义务。
第七十一条学校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名称、名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七十二条学校应当统筹校内外资源,完善后勤保障体系,为师生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优质后勤服务。
第七十三条学校应当科学规划建设校园,合理定位校园功能,注重历史建筑保护,不断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和校园环境,为教学、科学研究和改革发展提供支撑。第七十四条学校重视对外关系,广泛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不断适应、服务和引领社会发展。
第七十五条学校应当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扩大资金来源,向校友和社会各界募集捐款和资助,帮助事业发展。
学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使用捐赠,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七十六条学校可以与政府、国内外大学、科研院所(所)、行业、企业和公民个人进行交流与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活动。还可以与* * *建立合作办学机构,建立联合研究中心、研究所、实验室等机构。
第七十七条学校坚持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第七十八条校庆日为每年公历2月2日10。
第七十九条校徽为圆形。校徽中间为盾形主体,主体上部为篆书“北洋”,底部为数字“1895”。在盾牌的外侧,均匀地排列着“天津大学(Peiyanguniersity)”和“天津大学”。校徽的边缘是51齿状装饰。
第八十条校色为“北洋蓝”。
第八十一条校旗为长方形,长宽比为3: 2,颜色为“北洋蓝”。中间是白色校徽,“TianjinUniversity”和“天津大学”字样为白色。
第八十二条学校采用1935九月二十三日成立校歌,廖福树作词,小作词。歌词内容是:“花堤美,北方风起云涌,大学高在北洋。历史悠久,为同胞而建。与其纸上谈兵,不如就地改造中国。穷科学,轰轰烈烈的科技,重实验,薄雕虫。期待前人的卓越成就,要尽力追寻;想到过去的辛苦,希望同心同德,受到学校的表扬。”第八十三条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学校党委讨论通过,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基于上位法修改的章程修正案,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八十四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本章程自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有规章制度与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