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诉讼败诉,不执行会有什么后果?
(一)滥用诉权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或恶意不当合理行使诉权。
诉权的滥用明显表现为权利人行使诉权的不当,包括行使诉权的动机、时间、地点不当。所谓诉权行使不当,是指诉讼当事人未能正确、合理、及时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缺乏对诉讼风险的合理评估,急于达到某种不正当或不完全的诉讼目的,仍然盲目、非理性地行使诉权的行为和结果。主观上,其行为特征是故意或恶意不正确或不规范行使诉权。诉权的行使一般通过当事人的一些诉讼行为来体现,如原告通过起诉行使起诉权,被告通过应诉行使反诉权。
诉权的滥用或不当行使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原告滥用?起诉权?。原告在诉讼前没有做好充分的诉讼准备吧?打赢官司?不确定,如关键证据一时未能收集或保存到位,责任主体长期未能正确界定,如错误起诉或错误列举主体,诉讼风险评估不合理,但仍滥用诉讼。结果诉讼因证据不足或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或者原告的诉讼被法院驳回。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原告的几项诉讼请求都得到了支持,只要其中一项得到支持,就说明原告通过起诉达到了一定的诉讼目的,客观上讲,原告已经正当地行使了诉权;但婚姻纠纷、收养关系等与身份权纠纷相关的案件,因此属于变更诉讼。比如驳回原告请求后,双方身份权关系恢复到诉前状态,互不构成?侵权?因此,如果原告败诉,不能认定其不当行使或滥用了诉权;另外,原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否则就是滥用?起诉权?行为,如原告起诉的标的物属于* * *财产,未经其他* * *人同意单独提起诉讼主张其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其诉权的行使应受到限制。二、被告滥用?反诉权?。比如在庭审中,被告认为诉讼会?输?,借?反诉?以故意拖延诉讼时间为名,明知反诉难以成立,但仍执意提起反诉,法院只好休庭延期审理。被告也有充分的时间机动,实施不正当的目的,比如转移或者隐藏自己的财产,使法院的判决成为?空头支票?。被告以这种方式故意或恶意滥用反诉权?合法?形式掩盖了其不正当的目的,这明显是滥用?反诉权?行为,结果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审判;如果被告不提起不当反诉,法院可以一次性审理完毕,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提高了司法效率;如果被告提出不当反诉,法院可能会多次开庭,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还会增加原告的诉讼成本。第三,原告滥用?保全权?还是?第一执行权?。原告在诉讼前准备不足,无法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虽然提供了担保,但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仍处于不确定状态,原告败诉或部分败诉的案件时有发生,会给对方造成很大的财产损失吧?保全权?对申请应有严格的标准和限制,要求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应为现金且担保金额略高于请求金额。诉讼中应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法院应严格控制,防止诉权滥用。一是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果关系的证据是否真实、充分。其次,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请求金额相等或略高的担保,不能提供其他难以执行的财产作为担保,如不动产、股权、知识产权等。第四,滥用其他诉讼权利(上诉权、申请再审权等。).比如被告在一审判决败诉后,对判决结果没有异议,但还是借了。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后,被告为逃避责任,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起上诉。检察机关抗诉后,人民法院无条件再次审理。此后,一个并不复杂的民事案件,通过再审和二审程序,可以拖到法院几年,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既判力和公信力。而且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并没有得到保护和落实,反而因为诉讼疲劳而不得不付出高昂的诉讼成本。诉讼?当事人的这种谩骂有什么意义?申请再审权?行为,伤害的深度不可低估。
(B)滥用诉权客观上表明给当事人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
诉讼通常会说什么?诉讼?诉讼行为是双方利益冲突和心理对抗的外在表现。诉讼必然要花费一些正当的诉讼费用,如委托律师的律师费、出庭诉讼的交通或住宿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误工费、交通费等。诉讼双方被法院判决部分败诉或者部分胜诉的,按照混合过错责任对等原则,一方实际发生的损失费用,另一方不予赔偿;如果一方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即原告的全部实体诉讼请求或者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都被法院依法驳回,则一方当事人滥用诉权客观上已经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说明一方当事人滥用诉权的后果更加严重,即对方当事人的损失与滥用诉权有关。另一方面,在界定损失范围时,现行法律定义不明确。一般来说,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给对方造成的财产损失应界定在实际经济损失的范围内,如律师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材料打印复印费、证人出庭误工费等,不包括不正当的诉讼消费支出,如请客送礼、疏通关系等?通讯费?。有的虽然行使诉权不当,但客观上没有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不应认定为滥用诉权。比如,原告起诉后,发现自己起诉主体错误,在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前撤诉。但是,如果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异地的一方当事人不仅请了代理律师,还着手应诉,并支付了交通、住宿费用,原告在开庭前一天或开庭过程中,突然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撤诉虽符合法律规定,但其在诉讼中的过失行为给对方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应认定为不当行使诉权。被告提出反诉后,在法院决定合审前,撤回反诉,客观上没有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不认为是滥用诉权。
综上所述,诉权的滥用或不当使用应以是否给当事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来衡量。
(3)诉权滥用的确认必须是司法性的。
当事人是否滥用诉权,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其他行政机关、组织和个人无权确认。因为诉讼法律关系所涉及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人民法院审理和调整的对象,人民法院对诉权是否被滥用拥有最终的司法确认。如果原告因为滥用诉权一审败诉,双方都不上诉也不上诉,那么一审生效?裁判文书?是为了确认原告的虐待吗?诉权?主要依据是,如果原告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那么二审呢?裁判文书?也是最终确认原告滥用诉讼权利的最终司法确认依据。
第三,构建追究滥用诉权的责任机制
立法规范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生活观念、司法观念也在不断更新和提高。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期望越来越高,司法需求与立法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在倡导司法文明公正的同时,建立完整公正的法律体系势在必行,因此需要完善现有的程序法和实体法,填补法律体系的空白。立法的初衷是规范人们的法律行为。为此,笔者建议在现行民事诉讼法总则中增加这样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禁止故意或者恶意滥用各种诉讼权利;在实体法即民法通则中增加这样的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故意或者恶意滥用诉权或者明显不当使用诉权,对公民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目前在法律界定不明确的前提下,当事人滥用诉权,已对对方造成损害的,能否提起新的侵权诉讼?
虽然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和民法通则对公民滥用或者明显不当行使诉权,给对方造成了损害,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从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不当使用或者错误行使诉权也会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八条分别对诉前、诉后保全措施及其先予执行作出了严格、详细的规定。重点是强调申请人应该或者必须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未能提供担保,法院应驳回其申请。立法的初衷是规范当事人正确行使上诉权。诉权行使不当或者错误的,申请人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明确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这仅仅是为了?财产保全权?行使错误或者不及时,造成对方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虐待别人?诉权?目前法律定义不明确,是由对方承担责任还是提起新的侵权诉讼。笔者现从民法理论上对此进行探讨。民法所说的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在其违法行为或者错误行为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必须满足或者具备三个要件:一是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或者错误行为,二是损害事实发生,三是行为人和损害结果具有。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在侵权责任论?过错责任原则?它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符合民法通则中的公平原则、等价原则和赔偿原则以及社会中的公序良俗原则。主观上,公民滥用诉讼权利具有故意或恶意,其行为后果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属于诉讼行为的故意或间接过失,过失属于过错概念。当事人滥用诉权的后果特征完全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也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滥用诉权得不到追究,任其广泛使用,不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一方当事人滥用诉权,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提起新的侵权诉讼,称为不当侵权诉讼。在这里,我简单说一下如何提起侵权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由被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