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技创新和产业集聚,培育和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和产业,推动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高新区是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旨在实施自主创新战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具体范围可由海口市人民政府根据开发建设情况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整并公布。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高新区的开发、建设、招商引资、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第四条海口市人民政府设立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管理规则,优化创新创业生态,建设智慧园区。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授权,管委会对发展规划、开发建设、招商引资、企业服务、产业促进、对外开放等经济事务实施统一管理,履行法定职责;协调国家、省、海口市有关部门在高新区设立的机构工作。

高新区的社会管理事务由所辖的区人民政府承担。第六条管委会应当建立灵活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切实可行的选人用人机制,实行聘任制和聘用制相结合的人事管理制度,体现工作实绩和分类管理的薪酬制度,以及更加灵活的人才交流制度。

对招商引资急需的高层次管理人才、特殊人才和专业岗位,可实行特岗、特薪。第七条海口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管委会依法履行国家出资企业的出资人职责。

管委会可以成立开发运营公司,委托其负责高新区的土地开发、招商引资和产业投资,参与高新区管理服务的组织实施。

支持开发运营公司通过上市融资、发行债券、股权投资等方式开展资本运作。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高新区有现实需求且能承担省、市管理权限的,应当依法下放或委托给管委会实施。

管委会应当制定高新区建设和发展所需的科技创新、产业促进、人才引进、市场准入、项目审批、金融等管理权限清单。,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下放或委托的要求。第三章要素保障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海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和林地占补平衡、能源消耗和排放等方面,应当充分考虑高新区的发展需要。第十条海口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海口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海口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为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预留足够的发展空间。

海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应当将重点资源向高新区倾斜,支持高新区的发展。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应当考虑高新区的土地需求,优先安排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用地,保障重点产业和重点项目用地,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依法依规使用集体所有建设用地。高新区内科研用地可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

支持高新区创新现有建设用地处置方式,鼓励采用资产重组、租赁经营、合资合作等方式盘活现有土地资源。第十二条海口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管委会负责高新区内土地的管理和开发,但征地除外。第十三条海口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高新区财政预算管理和核算机制,对高新区给予足额财政保障。

高新区预算由管委会编制,纳入海口市人民政府预算,提交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并接受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高新区科技创新的财政投入,综合运用财政后补助和间接投入等方式,通过补贴、贷款贴息、奖励和基金等多种形式,支持高新区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科技人员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第十五条海口市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应当制定政策措施,支持金融机构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开发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金融产品;引导政府融资担保机构优先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创新创业。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面向高新区中小企业的贷款履约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金融产品,为科技企业提供风险保障支持。

高新区将设立产业引导基金,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科技创新型企业,引导科技型企业在海南股权交易中心上市。依托证券交易所海南基地,支持科技企业直接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