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娇子园金融商务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基础)

为促进成都娇子园金融商务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法定机构改革试点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娇子园金融商务区(以下简称商务区)的建设、经营、开发和管理。商务区的具体范围由商务区规划确定。第三条(基本原则)

商务区建设要坚持党的领导,遵循统筹规划、整体推进、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坚持产城融合、绿色生态发展的理念,严格执行资源节约和环境准入条件,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第四条(管理制度)

成都娇子园金融商务区开发服务局(以下简称开发服务局)履行法定机构职责,在充分尊重当地政府意见的基础上,负责商务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产业发展和综合协调。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成都高新区管委会、锦江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街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商务区内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社会治安、公共卫生、城市管理、社区发展、治理等社会事务的管理。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和锦江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和配合商务区的开发建设和产业发展。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和锦江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对商务区进行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对金融、税收和经济数据进行属地统计。第五条(法定组织的责任)

发展服务局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市人民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和锦江区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编制商务区发展战略规划、空间规划、产业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商务区主导产业发展,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促进商务区主导产业发展的相关规则和指南;

(四)组织商务区的开发建设,负责商务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五)负责商务区招商引资、宣传推介、对外合作与交流;

(六)协调市人民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锦江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商务区履行各自职责;

(七)承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和锦江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发展服务局办理本条前款规定的法定行政许可事项。第六条(规划管理)

商务区详细规划由成都高新区管委会、锦江区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属地组织编制,开发服务局配合,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商务区其他类型规划由发展服务局组织编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发展服务局根据授权行使相关规划和管理职能。第七条(土地使用)

商务区内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商务区规划和产业发展的需要。

开发服务局负责商务区国有土地的整理。土地整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商务区土地收储工作由开发服务局协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实施,商务区闲置国有土地可依法用于临时租赁或短期经营活动。第八条(投资项目管理)

商务区内的投资项目由开发服务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管理。第九条(招标和采购管理)

商务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招标的,或者使用财政资金在商务区内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或者政府采购。招标或政府采购应在统一平台上进行。第十条(政府服务)

发展服务局要创新服务方式,简化程序,提高服务效率,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和锦江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为商务区内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政务服务,并配合发展服务局做好相关工作。第十一条(商业区经营)

开发服务局可以依法利用商务区内的国有土地和国有资产,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融资体系,为商务区的开发、建设和运营筹集资金。第十二条(产业政策)

除国家、省、市优惠政策外,开发服务局可根据商务区产业规划,制定引导产业集聚、支持产业发展、鼓励产业创新的优惠政策。第十三条(创新发展政策)

商务区应当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整合人才、信息等资源,促进创新集群和产业集群融合发展。

鼓励在商务区设立金融服务、法律服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投资咨询、知识产权交易、人力资源服务、商务咨询等专业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