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解析:本办法所称鼓励类工业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工业项目,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60%以上的企业。鼓励工业企业在洋浦保税港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由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备案。

法律依据:《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海南省设立的洋浦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应当符合鼓励工业企业备案和加工增值相关业务的要求。洋浦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实行“一企一户”的管理制度。备案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认可的方式和数据标准与平台对接,提交的信息和数据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可追溯,满足海关税收征管和后续监管的要求。通过洋浦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海关与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海南省相关部门共享企业备案、海关税收征收和后续监管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洋浦保税港区鼓励类工业企业生产的货物,含进口料件且加工增值超过30%的,在区内销售的,免征进口关税,并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洋浦保税港区鼓励类工业企业生产的含有进口料件但加工附加值低于30%的货物,在区内销售的,可享受现行综合保税区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可按其对应的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检验状态(成品)申请征收关税,并按规定征收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五条加工增加值超过30%的计算公式为:[(区外货物国内销售价格-区外进口料件σ价格-区内外采购料件σ价格)/(区外进口料件σ价格+区内外采购料件σ价格)] × 100% ≥ 30%。计算公式中相关价格的确定,参照《海关对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审核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00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海关总署211)和《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令号海关总署213)。其中包括:

(一)区外货物的国内销售价格,应当以备案企业在境内区外销售含进口料件的加工制造货物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

(二)境外进口料件的价格以备案企业从境外进口料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应包括料件到达国内进口地点卸载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和保险费;

(三)境内区外采购料件的价格,以备案企业从境内区外采购料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并包含料件运至洋浦保税港区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