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应当规范办案和执行。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或者其财产领域内,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对等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7]请求执行的,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当事人应当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3.被执行财产为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被执行财产所在地。被执行财产为股权或者股份的,股权或者股份发行公司的住所为被执行财产所在地。被执行财产为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住所地为被执行财产所在地。被执行财产为到期债权的,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为被执行财产所在地。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5.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有管辖权的其他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予以驳回;如果已经采取执行措施,则应将受控制的财产移交给最先立案的执行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可以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也可以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第37-1条因利用职务之便犯罪或违反职务所应尽之特定义务而被判刑者,人民法院得根据犯罪情形及防止再犯之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员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其从事相关职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