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和提供。
省级以下(含省级)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制定。第五条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负责全国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保存、维护、提供和社会化服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主管部门授权的测绘数据管理单位,按照业务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保管、维护、提供和社会化服务。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主管部门授权的测绘数据管理单位称为提供者,其业务分工和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范围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六条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实行许可制度。第七条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根据不同部门、单位和不同用途实行免费使用或者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第八条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具有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受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保护。
获得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提供者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或者转让。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均属侵权行为。第二章许可第九条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必须取得许可,并签订《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许可协议》(以下简称“许可协议”)。
许可协议是非排他性的,不可转让。
许可协议文本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条许可协议分为甲、乙、丙三类..
A类许可协议适用于中央政府、国家机关和省级政府的宏观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
B类许可协议适用于非企业单位和个人以教学或科研、规划和管理为目的,或为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政府等部门宏观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提供研究成果。
C类许可协议适用于企业单位,或非企业单位用于商业目的、营利或直接为建设项目服务。
其他类型的许可协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一条适用A类许可协议的,免费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适用B类许可协议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有偿使用,给予价格优惠;适用C类许可协议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有偿使用。
有偿使用是指收取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部分费用。
所有使用许可协议的单位在提供数据时应支付媒体、人工和其他费用的实际成本。第十二条用户有权在许可协议和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根据使用需要,用户可以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进行部分修改或者转换数据格式,但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和提供修改和转换后的数据。第十三条用户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时,必须明确标明其著作权人。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著作权归属不会因数据的局部修改或格式变更而改变。使用改变格式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使用基于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衍生产品时,必须明确标注原始数据的著作权人。第十四条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备份和复制与原始数据相同,受本规定保护。第十五条用户应确保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安全,防止数据丢失或被盗;如果数据丢失或被盗,应及时向提供商报告;造成后果的,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