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商标简介

地理标志是一种知识产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第22条将地理标志定义为表明商品原产于某一成员领土,或该领土内某一地区或地方,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原产地有关的标志。这一概念涵盖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0条第2款规定的不允许虚假标注的原产地名称或标志。根据《TRIPS协定》第22条第2、3、4款的规定,成员国应禁止明示或暗示商品名称或表述来源不真实,足以误导公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驳回或者撤销未能表明商品真实原产地的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禁止使用或注册字面真实但仍有误导性的地理标志等。很明显,这是一种防御性的保护方法,只是地理标志保护的最低标准;Trips协议并不禁止成员国根据自身需要制定地理标志的具体保护模式,例如允许符合条件的主体按照特定程序注册地理标志,以寻求类似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积极保护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