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池是什么意思,如何建设?
专利池的作用(1)寻求竞争优势,仅仅拥有一项核心专利是不可能垄断某个行业的,而由几项核心专利组成的专利池可以达到这个目的。实践中,往往会牵头一家公司或一个产业联盟制定标准,然后收集标准内必要的专利,构建专利池。标准制定者通过专利池控制标准甚至垄断行业,以谋取垄断利润。正是由于垄断利益的吸引,不同的跨国公司甚至处于竞争状态的企业组成专利联盟,试图将自己的专利技术纳入标准,进而参与高额垄断利润的分配。这种做法也是专利池受到质疑的重要原因。可以说,技术标准催生了专利池。专利池在保护池内企业专利权的同时,还可以遏制被许可人自主研发的势头,保持池内企业的技术优势。(2)有利于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由于分工越来越细,产业链越来越长,一个行业有很多厂家,上下游企业之间的技术关联度越来越高。一个产品涉及的专利越来越密集,形成了“专利丛林”。这些专利包括壁垒专利、互补专利和竞争专利。基础专利与后续改进的从属专利之间存在障碍专利。没有基础专利,从属专利就无法实施,没有从属专利的辅助,基础专利也很难商业化。因此,壁垒专利之间的交叉许可是必要的。互补性专利是由不同的研究人员独立开发和拥有的,它们相互依赖,成为生产一种产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需要交叉许可才能发挥作用。竞争性专利是指可以相互替代的专利。如果它们存在于同一个专利池中,就会导致垄断。现代技术的更新换代正在加快。一项技术如果不能快速产业化,不仅无利可图,连研发成本都收不回来。用壁垒专利或互补专利构建专利池,将消除专利交叉许可的障碍,促进技术的推广应用。专利池还可以为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服务,增加国外许可的机会,使“池”中的企业获得更多的许可费。(3)降低专利许可中的交易成本。传统的专利许可是专利使用者向不同的专利权人请求许可,费时费力,阻碍了技术的实施。专利池汇集了某一行业的核心专利技术,遵循平等原则。不管有多少专利,专利池的成员都是地位平等的。无论其功能如何,每个专利都受到平等对待。专利池成员可以免费使用池内所有专利,专利的对外许可遵循“FRAND(公平合理非歧视)”原则,即“公平、合理、非歧视”原则,将同一技术领域的多项专利许可给用户,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一站式许可为企业享受专利提供了平台,降低了交易成本。(4)减少专利纠纷和诉讼成本专利池可以有效化解“专利丛林”带来的技术风险。至于专利池成员之间的专利纠纷,可以通过内部协商解决。专利池的专利列表和授权用户列表都是公开的,侵权很容易被发现。以MPEG专利池为例。虽然MPEG专利管理公司不直接参与解决涉及其成员的专利侵权纠纷,但采取何种措施完全由专利权人决定。但MPEG专利管理公司在使用许可时,是在保证不侵权的情况下与被许可方签订合同的。一旦发现侵权,公司会在追究专利费的前提下,尽力达成许可协议。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将由专利权人处理。(5)通过集体谈判。利用专利池与跨国公司竞争,不仅可以解决单个企业抗风险能力差的问题,还可以有效应对技术壁垒,减少贸易摩擦。温州很多产品主要销往国外,外贸依存度很高。在屡遭反倾销的情况下,国外大企业拥有品牌优势,掌握产业标准和核心专利技术,只有形成产业联盟,建立专利池,从“零敲碎打”走向“* * *共创”,才能有效抵御国外专利战略的攻击,突破非关税贸易壁垒。如何建立专利池?第一,形成技术标准,构建专利池的基础。合资企业将组成技术联盟,* * *和R&D将推出候选技术标准,这些标准将被政府或标准化组织采纳为法律标准,或被行业联盟接受为事实标准。一旦技术联盟和开发的技术成为技术标准,在此基础上就形成了专利池。第二,评估必要的专利,建立专利池。一个标准或技术会涉及很多专利,但最终只有必要专利会进入专利池,而那些专利就是放入专利池的必要专利,需要按照行业定义的方法进行专利评估。每一项评估都由三名专利律师承担,评估过程必须是可信的,得到业界的认可。第三,制定知识产权政策,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需要制定的知识产权政策包括专利池成员遵守的专利许可原则和专利许可费标准。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作为集团的负责人,不仅负责专利池的知识产权管理,还负责管理专利池的对外许可,处理专利纠纷和专利诉讼。构建和使用专利池的利弊分析3.1专利池的积极因素和作用3.1.1专利池许可有利于排除阻碍性专利。专利池许可之所以合理存在,主要是因为它可以排除阻碍性专利。进入专利池的成员可以继续使用该组合中的所有专利进行研究和商业活动,而无需为每个专利寻求单独的许可。[2]通过交叉许可或专利池许可形成专利池联盟后,只要通过协议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就可以避免联盟前专利对抗可能造成的损失,消除研发的不确定性,降低高昂的诉讼成本。3.1.2专利池许可有利于被许可人将技术产业化。由于一个完整产品的生产涉及多个权利人的多项专利,如果企业要在没有专利池许可的情况下生产该产品,就必须从几个专利权人那里获得各种专利技术的许可。要获得这个许可,需要和每个专利权人进行谈判,需要保证每个必要技术的专利授权谈判能够成功,否则可能导致产品无法完全生产。而且在谈判之前,需要对其将要生产的产品中会涉及到的所有专利技术进行分析。如果遗漏其中一项,就可能导致侵权诉讼的风险。如此复杂的专利分析和许可谈判导致交易成本增加,不利于鼓励其他企业开发和利用专利技术。专利池管理人通过专利池许可,将一个产品的核心必要专利提取出来放在一个集合中,打包许可给被许可方,这样一个许可就可以生产产品,大大加快了被许可方专利技术的产业化。3.1.3专利池许可有利于节约交易成本。在专利池的许可下,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的交易成本都可能被节省。各专利池专利权人与授权专利池管理人和各被许可方进行谈判,专利池对其他企业实行一站式打包许可,采用统一的标准许可协议和收费标准,使被许可企业不必单独与专利池各成员进行冗长的专利许可谈判,大大节约了双方的交易成本。3.1.4专利池有利于减少专利纠纷和诉讼成本。专利池成员之间的专利纠纷可以通过内部协商解决,无需诉诸法院。专利池拥有的专利清单和获得许可的企业名单将予以公开。一旦公司侵犯了专利权,就会很容易被发现,同时也会减少间接侵权的发生。专利侵权的减少意味着专利诉讼的减少。即使出现专利纠纷,专利池作为一个整体代表专利池成员参与诉讼,可以大大简化诉讼程序。由于专利诉讼成本高,专利池形式可以大大节约双方的诉讼成本,既减轻了企业负担,又避免了社会法律资源的巨大浪费。3.2专利池运行中的弊端专利池在对科技和经济发展起到巨大推动作用的同时,其运行中也存在诸多弊端和负面影响。3.2.1存在“垃圾专利”,阻碍技术利用。进入专利池的专利只能是核心专利,也就是必要专利,一般只占全部专利的10%左右。很多专利根本无法申请进入专利池,但现实中专利权人出于某种目的将这些专利放入专利池。这些专利加入专利池后,阻碍了需要这些技术的企业使用。这样一来,专利池建设的出发点就相反了。为了防止他人获得或使用相似或相同的专利,大量的“垃圾专利”被储存在专利池中,阻碍了专利技术的利用和技术知识的传播。3.2.2大量“捆绑许可”的存在,导致了专利池的滥用。一般来说,专利池应遵循专利互补原则,否则有“搭售”之嫌,专利池会被滥用。专利池互补原则是判断专利池联合授权是否合法的基本依据。所谓“捆绑许可”,一般是指许可方将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专利一起许可时,被许可方为了得到自己想要的专利,必须购买其他专利的行为。在专利池许可过程中,专利池中的所有专利往往都是打包许可,被许可方要么支付整个专利池的许可费用,要么放弃这种交易方式。一般不允许只对专利池中的部分专利要求许可。事实上,被许可方往往会发现,自己花钱购买的专利池许可,除了自己想要的专利许可之外,还包含了很多自己并不需要的专利或其他服务。例如,在许多专利池许可中,捆绑许可是将不必要的专利混入专利池,迫使被许可人接受其他不必要的技术以及其需要的必要专利技术,被许可人除了获得其需要的专利技术之外别无选择,从而造成了专利池捆绑许可权利的滥用。3.2.3专利池掩盖无效专利。由于专利池中的专利数量较多,如果对进入专利池的必要专利不进行严格审查,就可能导致专利无效、专利被宣告无效和专利被申请进入专利池,从而骗取被许可人的专利费。单个专利池把无效专利和专利申请打包到整个专利池中,一起许可,这是违背专利保护精神的。目前一些专利池实际上违背了构建专利池的初衷,涉嫌滥用知识产权、违反反垄断法。其中围绕DVD规范的三个专利池和MPEG LA维护的MPEG系列专利池都有这个问题。[3] 3.2.4专利池许可费充满陷阱。由于专利池许可通常是一揽子许可,专利许可费的计算可能充满陷阱。如果不必要的专利和无效专利搭便车进入专利池,专利许可费增加,会增加被许可方的成本。因此,每个专利权人都可以利用许可费及其分配机制来瓜分市场或控制下游产品的价格,特别是当专利池技术占有较大市场份额时,这种限制竞争的作用越来越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