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申请财产保全?

是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是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的利害关系人,也就是诉前起诉人的姓名。《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责令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责令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四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

财产保全应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冻结财产后,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再次查封、冻结。

第九十五条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六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