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我提个问题:关于经济法的法律方面的原因,解释一下会比较好。谢谢您们。很紧急。

1.丙方以劳务价格出资不符合规定。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c是有限合伙人。

2.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不符合要求。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的报酬和报酬提取方式,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兵鼎是有限合伙人。

3.合伙人之间的出资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二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全部或者部分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4.合伙企业名称不合法。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

5.全体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的约定符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办理;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合伙人按照实收资本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出资;不能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享。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全部亏损由部分合伙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