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专利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专利保护和管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发明创造应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及其相关活动。第三条专利工作应当遵循鼓励创造、有效应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发明创造以及专利的应用、保护和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的专利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促进本行政区域内的发明创造和专利的应用、保护与管理。第二章激励措施第七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研究开发对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专利技术和装备,推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鼓励企事业单位建立内部专利人才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第八条企事业单位申请专利、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和引进先进专利技术或设备等,应当依法计入企业成本或者列为营业外支出。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其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第九条从事专利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以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拥有量作为衡量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产业项目立项验收的重要指标,采取措施促进专利有效运用,提高专利产业化水平。第十一条。由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承担的发明创造,属于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利益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二条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拥有自主专利技术的产品。第十三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等技术标准的制定,推动自主开发的专利技术形成相关技术标准。第十四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对本省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企业、机构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广东省专利奖由省人民政府设立,用于奖励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项目实施单位和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第三章适用性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应用,支持实施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专利技术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拥有自主专利技术的项目,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第十七条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合作,* * *同专利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第十八条鼓励商业银行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等业务,加大对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信贷投入。

鼓励担保机构优先为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提供融资担保。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发展和规范专利交易市场,支持专利技术交易机构和网上专利交易平台的建立和发展,提高专利技术交易的服务水平,促进专利技术商品化。第二十条因合并、分立、上市、重组、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清偿债务等情形。,拥有专利资产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者专利权质押等方式促进专利的应用。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和以财政科研项目资助为主的发明专利,省人民政府认为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的,应当依法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第四章保护第二十三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以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方案实施该专利。

前款所称等同技术特征,是指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基本相同的功能和效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