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是什么?具体点.....
具体来说,最好是了解对象和特点。下面详细介绍一下。
(1)知识是人类知识的描述,知识的普遍存在方式或本体是形式,知识产权不是无形财产权,也不等于无形财产权。
回答什么是创造,什么是知识,知识的本质是什么,就像物权法理论需要解释事物的本质和分类一样,是研究知识产权问题的需要。英文单词Intellectual property是知识产权最恰当的翻译。一方面,知识产权发生的基础之一是创造性的智力成果,称之为智力或知识产权,这容易使人误以为仅靠智力活动就能产生知识产权;另一方面,智力成果权不包括工业和商业标志。因此,知识产权中所说的“知识”是指依法受保护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标志,它们是知识的一部分,但具有知识的全部特殊证明;知识几乎是现代社会使用频率最高的词。它涉及所有人类的生活方式。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理论对“知识”的描述有三种方式:无形、无形和形式。
无形,即无形。中国在清末将知识产权归结为无形财产权,时至今日仍有人相信。其实恰恰相反,知识是“形式化”的。“形式”是知识的本体。是知识的普遍存在。英文单词无形用来解释知识产权时,中文通常取其“无形”之意,值得商榷。这个词有两个主要意思:无形的和非物质的;不可见,不可预测,不确定。“知识”是具体的和确定的,不是无形的和不可预测的,它只是非物质的。在经济学中,确实有无形贸易的概念,但不包括知识产权贸易。因此,结合知识产权的实际情况,无形的翻译为“非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可能更为恰当。知识不是无形的,以知识无形为由认为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的观点不能成立。
没有身体,也就是没有实体,或者是非物质的。知识不属于物质范畴,而是无形的说法比无形的说法更接近真理。我们知道大脑不能产生物质。知识是大脑的产物。无形的,或者说无生命的,是知识的一个重要属性,但不是它独有的性质。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财产权。此外,债权、商业信誉以及贸易中的劳务和劳务的收入和支出都属于无形财产。在美国,商业票据和无记名债券、产权证书、公司股票、流通货币、信托基金和商业信誉都被视为无形财产。在日本,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出版的学术著作大多将知识产权称为无形财产权。90年代后改名为“知识的所有权”,即知识的所有权。因此,知识产权和无形财产权不是等号,无形财产权或无形财产权的称谓不能反映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
上述分析表明,“知识”的本质不能通过是无形的或无形的或非物质的来揭示。无形论、无形论、准物质论或非物质论回避了直接回答问题的逻辑,并没有以否定的方式指出“知识”是什么,而是未能回答“知识”是什么的实质性问题。知识产权不同于财产权。用准财产权、无形财产权、无形财产权、无形财产权等传统概念和模式来描述和描述知识产权是不正确的,其本质无法得到客观准确的反映。知识产权是源于知识的产权。描述知识产权最恰当的方式就是它本身。
知识的本质是“形式”,创造是设计和描述“形式”的过程。思考和创造是人的天性。相应的,人也就有了认识和改造世界的能力。知识就是这种能力的结晶。这种能力决定了人类在自然界的王者地位。需要是创造的动力,创造是知识的源泉。我们要想把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想法告诉别人,就必须借助一定的信号(即符号)系统来描述。人类用信号表达思想和情感的过程就是创造。就创作而言,无论其内容是科技还是文艺,都是一种结构形式的活动。这些人为的“形式”就是知识。它是人类创造性活动的唯一产物。毋庸置疑,科技是形式,文艺是形式,知识是形式。没有形式,就没有知识。这是知识的本质。
物质世界分为自然世界和人造世界。自然形态和人造形态也有区别。除了自然形态之外,用来描述自然的形态,用来表达思想和情感的形态,都是人类的创造和知识。可见,所谓知识,就是对人类认知的描述。知识已经是一种智力成果或产品,所以再次使用“知识产品”这个术语,当然不失符号学上的美感,但在逻辑上难免有蛇足之嫌。知识产权概念中的知识只是知识的一部分。指的是那些由人类创造出来的,被法律标准“隔离”并允许保护的“形态”。
(二)知识的特征
权利客体自然属性的不同决定了民事权利的不同。根据物的自然状态,可以以形、体为标准划分不同的物权。物权以人类占主导地位的物为基础,物是形式与物质的统一;债权基于人的行为,是无形的,无形的;知识作为一种形式,既不是物质,也不是行为,这就决定了知识产权不同于物权和债权。形式的本质决定了“知识”具有以下特征:
1.知识不是实体性的,不能独立存在。它必须“生活”在物质载体中。知识描述的是人的认知,是反映一定思想和情感的信息。信息是抽象的,没有可感知的形式特征。比如以精神为基础的“胸中之竹”,别人是感知不到的。知识是具体的,它必须找到“活”的材料,才能成为“手中的竹子”。手中的竹子一旦完成,就会转化为一个独立的、不再依赖于他的描述符的客观存在。这种可感知的存在形式就是“知识”。
2.作为一种形式,知识是永恒的。“知识”一旦产生,无论是以物质的形式,还是储存在大脑的记忆中,都永远不会被磨损。有了这种性格,知识才能不断积累,不断传承。形式不同于事物。事情不可能永远持续下去。比如一个造型优雅、色彩和谐、精致绝伦的南宋瓷瓶,就是材质、造型、色彩的统一。虽然人们对它爱护有加,但它的寿命总是有限的。物质的运动是绝对的,无条件的。物质与形式的统一是相对的,有条件的。一旦这个系统被打破,事物就不复存在。物权的前提是物的存在,如影子,消失的权利。所以法律不需要给物权设定期限,而是让事物的自然寿命来决定。作为知识的“形式”,它的存在和再生产不依赖于具体的材料,它有无限的选择。只要它能找到可以展示或存放的材料,就不会丢失。知识通过表达和传递而存在,并维持其生命。除非知识的实际形态完全灭绝,储存在大脑中的数字化“胸中之竹”完全失忆,这两种情况同时发生,否则,知识的寿命是无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