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计算机软件的侵权与保护

法律分析:盗版在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特别是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为盗版软件的发展提供了温床。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打击盗版是非常复杂和困难的。但是,社会发展必须采取措施保护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和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内也在努力保护计算机软件。加强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促进中国软件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平衡权利人和公众的利益,一直是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

技术保护措施:1)防复制技术。防止用户复制,如序列号和网络认证技术,通常代表“SCMS”系统。该系统不仅可以控制第一份软件,还可以控制第二份软件。2)解封认证技术。软件附带标准条款合同(使用范围、质量保证、使用期限、免责条款、版权协议、仲裁协议)。其中,版权协议包括用户保证不向第三方传播、使用、复制或破解。用户只有接受上述条款,才能使用软件产品。3)跟踪反馈技术。通过互联网数据实时反馈信息,保证了著作权人能够实时控制软件,并在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后才能使用。4)电子水印技术。也称为数字指纹或签名技术,在软件产品中设置特定的标识来识别软件的真实性。5)标准系统技术。不同地区采用不同的标准,即使有侵权,也只是某个地区在控制之下。6)ECMS系统。识别著作权人身份,密码保护措施,像合同一样与用户进行交易。

2计算机软件行政保护制度,我国经过多年的探索,形成了一定的行政保护制度,以版权局为中心,以知识产权大会为指导,以技术监督局和工商局为辅助行政单位,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软件行政保护执法体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侵权人因维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或者侵权人逃避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赔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侵权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