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1990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一批机床。

1.我一家机械进出口公司对法国商人索赔的专利权人损失不承担责任。

2.分析摘要:本案是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因货物所有权保证而产生的索赔纠纷。根据事实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我们(卖方)有免除货物所有权担保的义务,法国商人(买方)主张我们索赔的证据不足,所以我们(卖方)对法国商人主张的赔偿不承担责任,这是争议的焦点,本案中我们对买方的索赔不承担责任。2.理由: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①第三人的权利是根据合同中货物预期销售或使用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取得的。本案中,出卖人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第三人权利的存在,应当承担责任。②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取得第三方的权利,由卖方承担责任。③该公约还规定:“当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主张和要求,并且在卖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货物销售到目的地以外的国家时,免除卖方的所有权保证义务。”结合本案,我们(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向法国商人交付了货物,但我们并不知道法国商人将货物销售到了目的地以外的美国和欧洲国家。此外,根据法国法律,法国商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要求。为此,我们不承担法国商人索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