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的无限陷阱

法律主观性:

国家科委1997颁布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单位可以与对其技术权利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协商,在劳动聘用合同、知识产权权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相关人员在离开本单位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存在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其他单位工作,不得生产经营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有此约定的,单位应当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