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单位的分类管理

报关单位分类管理(2008年新增,重点)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管理类别的设置

1和AA类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A类管理应用超过1年;

(2)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3000万美元以上(中西部地区654.38+00万美元);

(三)经海关核查检验,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4)每年提交《经营管理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每半年报送一次“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2.一类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应用于B类管理超过1年;

(2)连续1年无走私、偷渡、违反海关规定犯罪记录;

(三)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受到海关处罚;

(4)连续1年没有拖欠应纳税款或应缴纳罚款;

(五)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在50万美元以上;

(六)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小于3%;

(七)会计制度健全,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八)积极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单证;

(9)每年提交“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10)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登记证》及中国海关换发手续及相关变更手续;

(11)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无不良记录。

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

(1)走私;

(二)1年内有三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罚款累计超过50万元的;

(三)1年内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处罚两次的;

(四)欠缴税款、应缴罚款不满50万元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实行D类管理:

(1)犯走私罪;

(2)1年内走私2次以上的;

(三)1年内3次以上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处罚的;

(四)欠缴税款、应缴罚款五十万元以上的。

5.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不符合C类管理和D类管理所列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B类管理:

(1)首次注册;

(2)首次登记后,未调整管理类别的;

(3)3类)A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

(4)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的适用条件。

6.在海关注册的加工企业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