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几年未从事经营活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且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所以合作社挂在那里,不上班就走,就吊销。

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服务于其成员,开展以下一项或多项业务:一是购买和使用农业生产资料;二是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储存及其他相关服务;三是乡村民间工艺品及产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与管理;四是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和运营服务。

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

1,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水平,促进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也是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

2、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之间互助自愿的一种经济组织,可以有效地将分散的资金、劳动力、土地资源组织在一起,解决农民与市场的对接和适应问题,降低交易成本,增加农民收入。

3.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为农民提供农业方面的相关技术,同时帮助农民学习经营管理和市场营销方面的知识。

4.农业专业合作社可以规范成员行为,也是农民自我教育的学校,加强民主管理,实行民主自治,是提高农民素质的根本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十二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由公司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要求的成员。

第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其对合作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抵销其出资;缴纳的出资不得用于抵偿对合作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

第十四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全体发起人参加的创立大会。创始人是在社团成立时自愿成为社团成员的人。

设立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合作社章程,由全体创办人一致通过;

(二)选举董事长、董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