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个人权益
(1)个人权利
人身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割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1.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赋予其法律人格,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和婚姻自主权。需要特别的是,《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这说明法人和非法人都足以享有人格权。
2.身份权。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据一定的行为或关系而发生的一种民事权利。包括对自然人的荣誉权,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监护权、亲权、配偶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姓名权、荣誉权、名誉权等。
(2)个性兴趣
随着侵权责任保护范围的扩大,保护的对象除了特定的人身权之外,还包括一些合法的人格利益。总的来说,由于缺乏必要的要素,这些利益还没有上升为权利。然而,他们是人权的来源,是权利的补充,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些人格利益在理论上一般被称为“一般人格权”。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也将“一般人格权纠纷”作为人格权纠纷类目下的一个独立的案件受理理由。《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这是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其中,人身自由广义上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的人身不受侵犯和独立行为的自由,包括结社自由、居住自由、受法律保护的通信自由和通信隐私、婚姻自主权等。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客观条件,对自己或他人的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理解和尊重。此外,《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的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也属于一般人格权的规定。
二、财产权益
物权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权、知识产权、股权和继承权。其中,所有权是对标的物完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用益物权是在一定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我国用益物权的种类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海域使用权、采矿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权利上设定的物权。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创造的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需要指出的是,知识产权和继承权除了财产权之外,还有一定的人身权。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权益
(一)死者人格的利益
自然人死亡后,虽然不再享有权利,但其名誉、姓名、肖像中的社会利益因素仍应受到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以死者的遗体、骸骨及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英雄名誉的保护,已经涉及到对国家和民族优秀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保护。
(2)经济效益
主要包括纯经济损失和利益。所谓纯经济损失,是指除人身伤害和有形财产损失以外的其他经济损失。?比如因为有人违章驾驶,造成交通堵塞,车后司机延误航班,造成财产损失。因为侵权人往往得不到纯粹的经济损失,所以很难确定实际受害者的范围和损失的大小。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很难确定这类财产的利益和损失的大小。因此,大多数情况下,侵权责任并不保护此类财产利益,以维护社会主体的行为自由。但是,如果行为人能够预见甚至故意造成纯经济损失或者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行为人仍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利益占有除了纯粹的经济利益损失之外,还忽视了本应保护的经济利益。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占有人因侵害合同关系而导致占有的,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3)环境权益
环境是公民作为生物个体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和空间,也是人类生存的必要条件。从有关国际组织的宣言和域外立法来看,普遍强调人类有享受良好生活环境的权利,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庄严责任。目前,世界各国都广泛接受了环境保护的理念,逐步实现了环境权益的法制化,并规定了相应的程序保障机制。所谓环境权益,是指民事主体对良好的环境质量所享有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