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资是新公司法中的必经程序吗?

1.验资是新公司法中的必经程序吗?大部分公司不再需要验资。直接去工商局注册就行了。新《公司法》删除了原《公司法》第二十九条。原《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这表明,今后新公司的设立将不再需要在注册过程中办理验资手续。但新《公司法》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注册资本实缴额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下行业的公司。还需要验资: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商业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3.外资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财务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租赁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汽车金融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消费金融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65444。货币经纪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11、村镇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12、贷款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13、农村信用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14、农村信用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15、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18、保险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保险专业机构和保险经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外资保险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保险公司条例》21。直销企业:直销管理条例22页。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4页。劳务派遣企业: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25。典当行: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27。小额贷款公司: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另外,外资企业在任何行业都需要验资,需要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二。新公司法下股东出资的注意事项(1)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力认缴合理数额的出资。根据新公司法,出资额可以由股东(发起人)决定。因此有一种观点认为,股东(发起人)可以随意认缴注册资本,无限期不履行出资义务。事实上,即使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法,股东(发起人)仍在认缴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认缴出资范围仍是确定股东(发起人)责任范围的决定性因素。而且也不代表可以无限期的不履行投资义务。可以约定投资期限,并不意味着长期不履行投资义务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即使没有强制性的法定出资期限,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发起人)仍有权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发起人)承担出资义务。因此,设立公司时,股东(发起人)仍应理性、客观地协商确定注册资本和出资期限。避免不切实际地认缴出资,无禁忌地违反出资义务,以免加重自己的责任,承担不必要的违约责任。(2)选择合适的出资方式。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供出资的形式主要包括货币和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根据新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操作,分析了各种常见出资方式的注意事项。1)现金出资需要注意什么?以货币资金出资,不进行任何评估和定价,公司可以用货币资金购买所需的财产、材料和专利技术进行投资、支付各种费用和偿还债务,具有很大的财务灵活性。同时,货币出资一般不存在出资溢价的问题,可以简化财务处理程序。因此,货币基金是投资者采用的最常见、最直接的投资方式,也是企业最容易接受的投资方式。对此,股东采取货币出资方式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出资来源为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当事人对出资效力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确认。公司通过贪污、贿赂、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行为所得货币投资取得股权的,在违法犯罪行为被查处时,应当通过拍卖或者变卖方式处置其股权。根据前述规定,在审查出资的合法性时,应当关注出资来源的合法性。一般要注意:①出资来源于另一企业解散时分割的财产,企业是否依法清算;(二)以其他企业分享的股息出资的,投资者是否依法缴纳所得税;(三)出资来源于借贷资金,借贷资金的法定手续是否履行;(四)出资来源是否为非法所得或者不当得利;⑤出资人是否有权处分出资来源,是否包含他人的部分权利(如* * *其他* *同一财产所有人等。),或者是否有处分限制。2.出资成本的汇率转换和手续费可能会增加出资成本。以非记账本位币出资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汇率折算成记账本位币。但由于汇率的不稳定,在汇率转换过程中出资会遭受损失,增加了资本投入。此外,由于银行的转账手续费和各银行收取的费用不同,外币现金的储户也需要支付手续费。因此,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兑换汇率和手续费的承诺,可以避免出资的损失和纠纷,降低出资不足的风险。当投资者的实际出资超过章程规定的数额时,企业应当将其转换为临时负债,并及时与投资者沟通,作出返还或其他处理的决定。3.办理手续根据新法规定,各投资人按照各投资人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出资的,应分别提供银行出具的报关单原件。各出资人应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时间足额缴纳出资。此外,出资人必须是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人。因此,股东向临时银行账户投入资金时,必须从自己的账户中划出或以现金交付,并在银行单据的“用途/资金来源/摘要/备注”栏中注明“投入资金”或“出资资金”。2)土地使用权投资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在许多国有企业中,土地使用权是他们最宝贵的资产,也成为他们股份制改革和公司组建中最重要的投资对象。在中外合资企业中,土地使用权也成为中国投资者最频繁、最常见的投资形式,中国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外国投资者以资本投入作为合作条件,是这类企业的重要法律特征。由于我国土地使用权的复杂性,土地出资在公司实务和司法实践中相当复杂。总的来说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第一,土地出资是使用权,不是所有权。在中国,土地是一种非常特殊的财产,只有国家和集体组织才能成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所以,任何企业对土地的权利都只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企业以土地出资时,出资的客体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二、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国有土地,且已有偿出让。根据现行法律,只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产权转让。因此,如果将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对外投资,首先必须通过“招拍挂”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其次,在我国,还存在一些历史遗留的国有土地无偿划拨给国有企业的情况。按照法律规定,从国家无偿取得的土地不能作为出资,必须先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投资者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存在被认定未依法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风险。第三,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不应有权利负担。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干净的,没有抵押等权利负担,否则可能被其他权利人贬值,甚至完全失去投资价值。这种权利瑕疵的权利,会使投资人或股东的出资不真实,违背了公司法所确定的资本确定原则,对内会损害其他投资人的利益,对外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出资人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存在被认定未依法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风险。2.履约交付和产权登记是土地使用权出资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除了土地实际转让给公司,还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公司注册后才能取得真实、完整、排他的土地使用权,出资人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实践中,只有土地实际交付而没有进行产权登记或者只有土地登记而没有实际交付的情况相当普遍,都属于部分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未交付土地是指出资人占用公司财产,损害公司财产利益。不办理产权登记意味着出资人保留土地权利,公司对土地的占有和利用缺乏法律效力,随时存在追索风险。3.税费成本如果企业投资不动产,会根据不同的税种,处理不同的投资者税额计算问题。综上所述,新公司法出台后,并不是所有的公司都需要进行验资,有的公司只需要去工商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即可。与之前的公司法相比,这部法律减轻了不必要的麻烦,更加完善地保障了各个公司的权益,具有进步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