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整个流程是怎样的?
一、刑事诉讼的整个流程是怎样的?1.接受委托。2.审查管辖权。3.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4.会见被告。5.调查取证。6.准备出庭。7.法庭调查。8.法庭辩论。9.课间休息后工作。刑事诉讼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刑事诉讼的流程,刑事诉讼的流程。立案1。公安机关的立案范围管辖一般刑事案件。二是检察院的立案范围是1,贪污贿赂罪,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侦查;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立案侦查。三、举报、检举和控告(举报信、申诉书);1.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交报告;2.被害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控告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人民法院举报或者控告。公检法不予立案的,申诉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第四,被害人的立案权对被害人的救济。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调查1。流程1。审问嫌疑犯。(1)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2)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拘留证、拘留证),可以传唤。在市、县指定的地点或者被讯问人的住处进行讯问,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件。(3)传唤和传唤的最长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强制传唤等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2.询问证人可以在证人的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件。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作证。3.勘验和检查。五号搜查令。扣押物证和书证。评估7。通缉8。调查结束2。犯罪嫌疑人权利1。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2.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代理申诉、控告。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聘请的律师可以申请取保候审。3、检查女方身体,应由女性工作人员或医生进行;搜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4.侦查机关应当将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嫌犯或受害者。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第二,审查起诉结果是1。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提起公诉;2.不起诉三。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权利和义务1。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的人(授权委托书、刑事委托协议书)。2.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3.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公诉。自诉1。提起刑事自诉提交的材料1。提交一份自诉原件,并根据被告人数提供相应的复印件。2.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复印件等。3.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复印件等。4、委托起诉的,应当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和联系电话。公民作为代理人的,应当同时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5.证明存在刑事法律关系的证据材料,即原告的人身权、侵犯财产权的相关证据、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或法医鉴定等。6.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告应当提交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证明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7.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二是反诉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三、当事人权利1、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四。自诉案件(1)纯自诉案件1、侮辱诽谤案件(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案件(致人死亡的除外);3.虐待案件(造成重伤或死亡的除外);4.挪用公款案。(2)公诉、自诉案件1、故意伤害(轻微伤)案件2、侵犯通信自由案件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刑法分则第三章第1节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国家利益的除外);4.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5.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的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以上八种情况,均可进行公诉和自诉: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证据不足,公安机关能够受理的,或者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一、审判准备1、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至迟应当在开庭十日前送达被告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必要时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附:刑事法律援助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法律援助申请表;(二)犯罪嫌疑人亲属提交相关身份证明;(施乐1,验原件);(3)经济状况证明,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四)申请事项在本区依法审理或者处理的相关证据;(施乐1,验原件);(五)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传唤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证明,但人民法院依法为被告人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的除外;(施乐1,验原件);(六)与申请事项和请求有关的案例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2.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少应在开庭三日前送达。3.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地点。二、开庭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2.法庭调查: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对指控的事实发表意见,询问被告人,审查核实证据。3.法庭辩论: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自辩,辩护人辩护,控辩双方辩论。4.被告人对指控罪行的最后辩护和最后陈述。三。判断(1)判断类型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2.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3.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罪行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二)判决形式1。当庭宣判的,应当在五日内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2.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四。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上诉人应当在一审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上诉材料,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提供身份证,委托律师的,一并提交。二、申诉和上诉期限为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收到裁定书后10日内),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诉。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接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应当在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答复请求。三。第二审期限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或者抗诉,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四、二审程序1,庭前准备;2.第三法庭的审判。判决:(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是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查明事实后可以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重审1。提交再审材料1和再审申请书,按照原审对方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2、原第一、二审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经人民法院复核或者再审后,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或者裁定;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附有证据清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第二,立案时间是1。一般来说,刑罚执行后两年内提出申诉的,法院应当受理;2.在下列特殊情况下,超过两年的,应当受理:①原审被告人可以无罪释放;②逾期向法院申诉,法院不予受理;③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三、再审情况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真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有矛盾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4.法官审理此案时,犯有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的行为。四、再审期限应当自作出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终结,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综上,公安机关将对社会上涉嫌犯罪的时间进行初步调查。如果有犯罪事实,会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然后立案。然后会进行一系列的刑事诉讼,按照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