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应用商店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一是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二是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
三是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管理机制,对发布违法信息内容视情采取警告、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
四是依法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五,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不制作或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用;
第六,记录用户日志信息,保存60天。
《规定》明确要求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确说明收集和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征得用户同意。
依法保障用户在安装或使用过程中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请勿开启收集地理位置、读取通讯录、使用相机、启用录音等功能。,不开通与业务无关的功能,未经用户明确同意,不捆绑安装无关应用。
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应用提供者履行以下管理责任:
(一)对应用提供者的真实性、安全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二)督促应用提供者保护用户信息,为应用获取和使用用户信息提供完整的说明,并呈现给用户。
(三)督促应用提供者发布法律信息内容,建立健全安全审核机制,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四)督促应用提供者发布合法应用,尊重和保护应用提供者的知识产权。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应用提供者,应当酌情采取警告、暂停发布、移除应用等措施,并保存记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移动互联网应用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信息服务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务,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是指预装下载并运行在移动智能终端上,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应用软件。
本规定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是指提供信息服务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应用商店,是指通过互联网为应用软件提供浏览、搜索、下载或开发工具及产品发布服务的平台。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和执法。
第四条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积极运用移动互联网应用,推进政务公开,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的,还应当在业务上线后3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互联网应用程序商店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
第七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基于手机号码等真实身份信息对注册用户进行身份认证。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必要的原则,明确说明收集和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征得用户同意。
(三)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管理机制,对发布违法信息内容的,视情采取警告、功能限制、暂停更新、账号关闭等处置措施,保留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依法保障用户在安装或使用过程中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请勿开启收集地理位置、读取通讯录、使用相机、启用录音等功能。,不开通与业务无关的功能,未经用户明确同意,不捆绑安装无关应用。
(五)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不得制作或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用程序。
(六)记录用户日志信息并保存六十天。
第八条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应用提供者履行以下管理责任:
(一)对应用提供者的真实性、安全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二)督促应用提供者保护用户信息,为应用获取和使用用户信息提供完整的说明,并呈现给用户。
(三)督促应用提供者发布法律信息内容,建立健全安全审核机制,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四)督促应用提供者发布合法应用,尊重和保护应用提供者的知识产权。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应用提供者,应当酌情采取警告、暂停发布、移除应用等措施,并保存记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和移动互联网应用提供者应当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公约。
第十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0+65438年8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