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范围的意见》全文。
(高月发[2005]134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经济纠纷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和法[2002]151号通知精神,经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并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5年第四次会议决定,现将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其下属铁路运输基层法院管辖的其他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指定如下。
一、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可以受理下列以铁路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
1.合同纠纷案件;
2.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3.房地产纠纷案件;
4.铁路企业破产案件;
5.其他债权债务纠纷案件。
二、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可以受理下列以铁路职工为一方当事人的民事案件:
1.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案件;
2.劳动争议案件;
3.合同纠纷案件;
4.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5.其他债权债务纠纷案件。
三、铁路运输法院不受理集中管辖的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四、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不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五、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的级别管辖,仍执行法院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
六、按照上述规定,铁路运输法院和地方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当事人分别向铁路运输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受理案件的法院管辖。
七、铁路运输法院与当地人民法院对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争议双方首先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当地人民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八、本规定所称铁路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是指下列单位:
1.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及其所属单位;
2.原是铁道部下属单位,现仍从事铁路运输服务、铁路工程建设、铁路装备制造、铁路通信的企事业单位;
3.铁路中外合资企业;
4 .从事铁路运输服务的其他企事业单位。
九、本规定自2005年7月6日+0日起施行。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本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其他经济纠纷案件的通知》(粤高法[1996]159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对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办理。
发布部门:广东省其他事业单位发布日期:实施日期:2005年7月01(地方法规)
我不知道这对你是否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