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区别
海域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用益物权是指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和收益为目的,在他人财产上设立的固定物权。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和捕捞用水域、滩涂使用权)。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方式为: (一)依法批准海域使用权申请,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二)通过招标或者拍卖方式取得并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与海域使用权有关的权利:依法使用海域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海域使用权人有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域的义务;海域使用权人不得阻挠不妨碍其合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用益物权除了具有物权的一般属性和其他物权的基本属性外,与担保物权相比还具有以下特征:(1)目的的有用性。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所有物的使用。从物权的分类来看,其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相对应,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是为了使用和收益他人的全部财产,即在一定范围内支配他人的财产以追求其使用价值。相应地,用益物权的内容主要是行使使用权和收益权。(2)地位的独立性。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的财产权,是对所有权的一种限制。用益物权是非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支配所有权人财产的排他性权利,是一项独立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可以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某项权利的特定控制范围内对抗包括所有权人在内的所有人,从而形成对所有权的限制。比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独立使用土地建造和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3)对象的限制。对用益物权客体的限制有三:一是用益物权客体必须具有使用价值,客体存在形式或使用形式的变化会直接影响甚至使用益物权人的利益受损。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就要耕种,要种植,要养殖。如果土地已经变成沙漠,无法耕种,就无法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担保权益要求担保物具有交换价值;第二,用益物权的客体以不动产为主。在法律制度史上,用益物权的范围一般较广,可以扩展到一切法律事物;第三,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以对物的实际占有为基础,否则无从使用和受益。担保权益不要求权利人直接占有标的物。比如在抵押中,抵押权人并不直接占有抵押物。用益物权有其独特性,海域使用权就是其中之一,是非常重要的权利,不容侵犯。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323条
用益物权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324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集体使用、依法归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和个人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328条
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