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应用

诚实信用原则概述

(一)诚信原则的含义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确立的道德原则。它要求每一个经济活动的参与者都要信守诺言,守信用,绝不欺诈,绝不把自己的利益置于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之上。诚信原则是所有市场参与者的道德标准,在市场交易中符合这一原则的就是“诚实劳动者、诚实商人”,可以说是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部分反映。在市场经济不完全开放的情况下,诚信原则更侧重于道德层面,主要是向内的自省,希望社会活动的参与者信守承诺。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为了更好地保障市场秩序,市场经济的参与者需要避免无节制的自由主义和放任主义精神,注重道德规范的调整和约束,法律的建设者也应该意识到这一点,将诚实信用等符合契约精神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定有机地融合起来。[1]

(二)诚信原则的重要性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具有契约精神,要求双方之间存在信任,要求买卖双方是平等的主体,该原则是民法与合同法法律关系成立的基础。民法是调整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合同法是为规范当事人之间的交易而制定的一套规则和原则。[2]民法和合同法是平等的主体。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性使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并被赋予了更深的内涵。目前,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其发展趋势主要有两个层次。一是横向,适用范围不断扩大。目前,诚实守信原则可以适用于整个民事纠纷领域。第二,纵向效果增强。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成为法院判决案件的有效依据,不再是补充当事人意志的随意规范。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领域的发展和完善,可以优化法律的制定,改善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规范商品经济。

(三)诚信原则在市场交易中的优势

诚实守信原则在市场交易中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保障交易安全诚实守信原则规范和约束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帮助交易双方更好地履行合同,通过条款保障交易双方的交易安全,促进交易双方签订合同,有利于经济活动的有效开展。二是降低交易成本。诚实守信原则要求交易双方相互了解,知道对方的重要信息,增加相互了解,相互制约,增进信任,促进沟通,降低研究成本,节约交易成本。三是促进交易成功。诚实守信原则要求交易双方遵守契约,恪守契约精神,保护交易结果。具体来说,诚实守信原则不支持失信行为,但同时支持纠正错误行为,反对引导错误行为,保障了双方的利益,体现了不安抗辩权的意义,最终促进了交易的成功。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应用

(一)附随义务的诚信原则

诚实守信原则的附随义务是合同双方在合同交易中自始至终必须遵循的义务。它是合同签订的前提,是合同实现的必要基础,是保证良好市场经济秩序的有效手段。诚实信用原则的附随义务贯穿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明确了合同双方的禁忌和要求,包括有所为的义务和无所不为的义务,如保密协议、通知义务和协助义务等。

(二)诚信原则是法官处理合同案件的有效基础。

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填补合同法的漏洞。法律在一个历史时期限制和保护这种行为。其预见性不够,往往在新的问题出现后才继续改进,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合同法也是如此。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合同法往往没有涵盖整个部分。诚实信用原则是对它的极大补充,可以填补合同法的一些漏洞。在实际交易行为中,由于双方行为的不确定性和法律的GAI,原合同的内容在实际过程中会发生变化,而变化的部分可以按城市信用原则处理。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找出缺失的部分,补齐缺失的部分。当经济纠纷仍不能通过合同法的规定解决时,可以采用诚实信用原则。另一种是判断可以模糊解读的合同条款。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总的指导原则,不会细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合同双方的行为都需要遵循这个原则。因此,在合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司法工作人员可以根据大方向的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双方作出判断,法官在作出判断时应当根据公平诚实的理念对双方的行为进行判断。在买卖中,交易双方往往会因为利益产生冲突。诚实守信原则可以有效地平衡双方的冲突,将冲突集中在买卖双方的行为上。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适用《合同法》时遇到的困难

《合同法》是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合同的签订、执行和后续都离不开契约精神和诚实信用原则。"没有信仰的人不知道他们能做什么。"诚信是任何沟通合作的前提和基本原则,诚信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那么相比之下,失信问题一直是社会经济纠纷中的通病。“判决易执行难”成为市场经营者心中的普遍痛点,如何在实际操作中有效发挥其真正价值是难点。目前,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主要存在两个难点,这两个难点都是由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定义过于宽泛而造成的。一是诚信原则不够有力,表现在对失信问题界定不清。这就导致在实际判决中,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失信行为,法律法规可以直接约束,但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只能采取道德谴责。这种情况将导致法律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不足,诚信原则的约束力将大打折扣。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在作出判决时倾向于选择更加确定的法律条文。合同法中诚信规则的约束力和执行力远远大于诚信原则。二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实际审判中过于自由,会导致滥用。对诚信原则的解释过于宽泛,没有具体的指向,缺乏具体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和补充,导致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偏向于个人主观推断和运用自由裁量权,而不同法官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水平不同,导致不同法官对同一案件的解释出现偏差,会脱离诚信原则的内涵,最终对诚信原则的适用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增加诚实守信原则在合同法中效力的途径

(一)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

在市场交易中,经济纠纷往往是由不诚信引起的。因此,为了确保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避免贸易摩擦,社会需要重视诚信原则,并确保其约束力。中国需要建立和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划分信用等级,限制失信者的权利,建立“失信名单”和“严重失信透明制度”,对失信和懒惰行为进行“快速、准确、无情”的打击,同时鼓励诚信交易,奖励守信公民。

(2)严格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在我国,民事案件,尤其是合同纠纷引起的民事案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相对较大,但不同法官的专业能力和法律知识不同,会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因此,必须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主要可以从两点出发:一是定期审查案件,震慑法官;二是加强司法人员的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其法律职业素质,增强其职业道德和裁判案件的自觉性,避免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动词 (verb的缩写)结论

诚实信用原则的存在是诚实守信道德规范的具体诠释,在合同法中,它成为双方签订合同的道德基础,成为双方合作的前提,成为约束民事行为的最低要求,成为法律判断的依据。城市守信原则的内涵不仅限于此。法律工作者可以深入挖掘诚实守信原则的具体内涵,充分发挥其社会价值和思想价值,在《合同法》中细化合同双方的义务和权利,对合同双方形成有效约束,帮助仲裁机关和法院依据合同内容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进行判断和仲裁,增强法律的公信力, 充分发挥法律的社会适用性,保证新时期的市场经济,保证市场经济建设参与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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