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特点
一.管辖权的概念和类型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管辖权是各个法院根据管辖制度的规定,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与仲裁管辖不同,民事诉讼中的管辖并非来自双方当事人的授权,而是来自法律规定的管辖制度。管辖制度是诉讼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妥善解决管辖权问题,既能正确确定各法院司法权的行使,又能防止当事人互相推诿或争夺管辖权,从而防止当事人诉累。而且依法维护我国在涉外民事纠纷中的管辖权,也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基于以下原则确定管辖: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执行判决;确保案件的公正审判;保证各级人民法院工作量的平衡;确定管辖权应该具体和明确;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根据上述原则,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制度。
第二,管辖权的级别
分级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职权分工。中国有四级人民法院,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有权受理第一审案件。划分各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主要考虑案件的性质、影响大小和复杂程度,具体为: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基层人民法院是法院系统中最基层的人民法院,数量多,分布广。因此,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大部分一审案件是合理的,既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也方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除受理对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还受理三类一审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一般涉外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较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当事人多人居住在境外的涉外案件。
2、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此类案件主要包括海事案件、海商案件、专利纠纷和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是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审理对第一审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上诉。因此,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数量相当少,主要是其管辖范围内影响较大的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不仅指导和监督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工作,而且对审判活动中的疑难问题作出司法解释,具有司法立法职能。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数量最少。除了审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还审理两类案件:一类是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另一类是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三。属地管辖权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划分。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制度。
(1)一般属地管辖权
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即被告”的原则,即原告必须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会受理。具体来说:
1.一般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是公民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是指公民的住所;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至被追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治疗的除外。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2.特殊情况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对“原告是被告”原则的补充,主要是因为当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诸多不便时,有些诉讼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些诉讼是指:(1)对不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者的诉讼。所谓身份关系,是指与人的身份有关的各种关系,如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以及相关的诉讼,如离婚诉讼、赡养费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等。
(2)特别地域管辖权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某些特殊民事案件采用特殊标准确定管辖的制度。特殊地域管辖优于一般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下九类案件实行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始发地、目的地或者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水路运输或者水陆联运合同纠纷,由中国海事法院管辖。铁路运输合同由铁路法院管辖。其他运输合同纠纷,由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5.因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后果发生地。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侵权损害赔偿的特殊诉讼——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诉讼,由产品制造地、销售地、侵权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6.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扣押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方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9.* * *以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 * *以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专属管辖权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由特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专属管辖的案件一律不得由外国法院管辖,也不得由当事人协议选择中国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效力优于一般地域管辖和特别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专属管辖适用于下列案件:
(一)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经营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继承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动词 (verb的缩写)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民事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当事人书面约定的诉讼管辖法院。协议管辖不同于选择管辖。选择管辖是指当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在任何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协议管辖与选择管辖的区别在于:首先,选择管辖的前提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选择的范围仅限于有管辖权的法院;并且协议的管辖权赋予了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选择任何法院的权利。其次,选择性管辖和其他普通管辖一样,只要一方起诉,不需要对方同意,就可以造成管辖后果;然而,协议管辖是基于双方的协议。如果一方违反协议起诉,另一方可以根据管辖协议主张管辖权异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约定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适用协议管辖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以外的民事纠纷没有协议管辖。
2.协议的管辖权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约定管辖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诉讼前订立书面协议。3.协议选择的范围限于法律规定的五个人民法院,超出范围的协议无效。
4.当事人的协议必须明确、唯一,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协议无效。
5.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不及物动词移交管辖权和指定管辖权
(1)移交管辖权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收到诉讼后,应当审查是否有管辖权,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不予受理。审查时未发现案件,受理后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人民法院不得拒绝受理。受移送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只有这样,才能防止人民法院之间在管辖权问题上产生争议,影响案件的及时受理。管辖权转移一般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有时也会发生在下级人民法院之间。
(2)指定管辖区
指定管辖是指在特殊情况下,上级人民法院通过裁定将案件指定给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指定管辖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如果法官不得不回避,不能组成合议庭,或者因严重的自然灾害,不能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该院必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七、人民法院之间对案件管辖有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管辖权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争议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七。对管辖权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向上诉法院主张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管辖权的复杂性有时会导致当事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为了给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表达对管辖权不同意见的机会,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责令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根据上述规定,管辖权异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由本案的诉讼当事人提出,即原告和被告。实践中,通常是被告提出异议。
2.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即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天内提交。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被申诉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审查。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决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裁决应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间,上诉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