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应该向谁举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人民检察院举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采取伪造证据或者虚假陈述等手段,有下列行为之一,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虚构夫妻相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编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虚构公司、企业的债务或者担保义务;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虚构的债权;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伪造债权或者优先权、担保物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
(七)单方或者恶意与他人串通,编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应当认定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以捏造的事实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一)以捏造的事实致使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造成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审判活动的;
(三)以捏造的事实致使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文书、制定财产分配方案或者以捏造的事实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刑事侦查的;
(六)其他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三条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
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逃避法定债务,同时构成诈骗罪、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应当定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条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伙同他人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民事案件枉法裁判罪、执行滥用职权判决、裁定罪等。,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六条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伙同他人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伪证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 * *犯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行为的,依照* * *关于同一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碍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七条以伪造证据或者其他方法,伪造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单位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对单位并处罚金。
第九条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且行为人系初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自愿作出悔罪表示,接受人民法院判决,积极退还赃物或者退赔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需处罚的,可以从宽处罚。
司法人员利用职权,伙同他人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逃避法定债务,同时构成诈骗罪、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应当定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条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伙同他人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民事案件枉法裁判罪、执行滥用职权判决、裁定罪等。,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六条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伙同他人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伪证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 * *有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之行为的,依照* * *关于同一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碍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七条以伪造证据或者其他方法,伪造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单位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对单位并处罚金。
第九条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且行为人系初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自愿作出悔罪表示,接受人民法院判决,积极退还赃物或者退赔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需处罚的,可以从宽处罚。
司法人员利用职权,伙同他人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