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后我国商标保护的对策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无疑是一件影响巨大的事情,它给我们带来了机遇和挑战。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来看,中国加入WTO意味着中国将全面履行TRIPS协议,这将把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推向一个新的阶段。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标保护将面临许多新的课题和任务,这些课题和任务可以概括为:

一、及时修改商标法

商标保护的基本前提是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加入世贸组织后,我们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是修改现行的商标法。众所周知,现行商标法是1982年制定的,1983年生效。1993做了小修改。65438至2007年,这部法律在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市场秩序、鼓励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商品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与17年前相比,今天的国际国内形势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现行商标法已经难以适应变化了的形势,应当进行修改。

从国际上看,中国从1985开始先后加入了四个国际条约:《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马德里协定》、《尼斯协定》,并签署了《TRIPS协定》和《商标法条约》。这些条约对成员国提出了各种具体要求。虽然通过修改《商标法实施细则》和制定部门规章,部分满足了这些要求,但在现行的《商标法》中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

《巴黎公约》确立的“国民待遇”和“优先权”原则在商标权的国际保护中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其关于原产地名称、官方标志、展览商标和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日益显示出其必要性和重要性。《马德里协定》及其相关议定书规定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注册和保护,其商标领土延伸注册制度为商标的国际保护提供了一种经济、便捷、有效的途径。TRIPS协议要求成员国加强服务商标保护,扩大驰名商标保护范围,保护地理标志,特别是酒和白酒的地理标志,加强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商标法条约》致力于简化商标注册程序,其“一标多类”、“分权”、“续展无需审查”等制度不仅方便了申请人,也大大提高了商标主管机关的工作效率。所有这些原则和制度都在商标法中有明确规定,这既是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也是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和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

近10年来,为了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快速发展的需要,迎接知识经济的到来,履行TRIPS协议等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许多国家都修改了商标法。许多国家,如英国、美国、德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泰国、印度尼西亚等。,对其商标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其中日本从1991到1999连续进行了三次修改。这样一来,就拉大了我国现行商标法与许多国家的差距。

从国内来看,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基本实现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与20世纪80年代初相比,企业的商标法律意识有了很大提高,中国有效注册商标数量从1979年的3万件猛增至目前的10.5万件。但与此同时,商标假冒侵权现象越来越严重,屡禁不止。18年前制定的《商标法》已经难以适应今天的需要,急需修改。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首先,需要填补一些空白。现行商标法既要体现上述国际条约的内容,又要规定一些以前没有考虑到的问题和一些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而逐渐出现的新问题。这主要包括: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撤销程序、恶意撤销他人注册商标的恢复程序、相关司法判决的协助执行程序、商标权质押登记程序;论商标权的边界保护和继承,著作权、商号权等在先权利的保护。

其次,一些规定应该废除或调整。现行的商标法颁布于20世纪80年代初。由于当时缺乏实践经验,对一些问题认识不足,作出了一些不合理的规定。比如人用药品强制使用注册商标,导致部分药品因其商标未注册而不能及时投入市场,阻碍了企业的发展。烟草产品也存在类似的情况。强调注册制在国外极为罕见,应考虑废除。再比如,现行商标法不允许权利存在,对主体的限制过于严格,使得一些民事权利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一些纠纷无法得到公正解决。因此,应遵循国际通行做法,取消对主体不必要的限制,允许商标权在一定条件下存在。

第三,增加行政调查手段,加强商标权保护。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侵权案件日益增多,假冒注册商标的活动十分猖獗。然而,现行商标法在假冒和侵权方面既不严格也不全面,也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充分有效的调查手段。处罚力度太弱,对权利人的损害赔偿也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权利人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违法犯罪案件屡禁不止。这些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必将损害商标法的严肃性和执法部门的权威性,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发展。

第四,商标确认程序有待完善。根据现行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复审和异议裁定都规定了复审程序,而商标争议案件和大部分不当撤销注册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这显然违背了“任何案件都应允许上诉”的现代法律原则,也不符合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必须加以改进。

第五,理顺商标法与商标法实施细则的关系。现行商标法只有43条,是德国新商标法的1/4,不到澳大利亚新商标法的1/6。由于改革初期受“粗立法不宜细”指导思想的影响,许多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1993的修改仅涉及个别条款,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为了适应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需要,根据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授权,国务院对实施细则进行了多次修改。这样一来,修改后的规则中有很多规定是商标法中找不到的。比如《商标法》没有规定行政复议程序,但根据细则规定,行政案件要先申请行政复议,才能起诉到法院。这种相互矛盾的规定在实践中经常引起争议,应尽快予以理顺。

第二,加强商标执法,优化竞争环节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商标保护的重要前提,但只是商标保护的第一步。商标最终能否得到有效保护,取决于法律的具体规定能否得到有效遵循。因此,我们必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商标执法。加强商标执法,优化竞争环境,既是TRIPS协议的基本要求,也是中国对外开放吸引外资的重要举措。事实上,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对于增加外国投资者的信心确实具有重要意义。现行商标法实施以来,商标主管部门在加强商标行政执法方面积累了很多经验,包括在生产、流通、印刷、许可等各个环节实施全方位商标监管,有效预防和及时查处商标侵权假冒行为;对制假售假多发的地区进行重点整治;重点查处假冒侵权行为严重的企业,特别是从事假冒侵权行为屡教不改的企业;对批发市场、专卖店、经销商等流通环节实施专项监管整治;开展商标印刷单位核查和非商标印刷单位执法检查,对商品展销会和商品交易市场进行商标监管。这些做法对加强商标执法、优化竞争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应当继续发扬光大。

第三,提高企业商标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极大地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建设。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企业不仅要面对国内市场的竞争,还要面对国际市场的竞争。一些国外大型跨国集团也将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和雄厚的技术力量抢占中国市场,这将使国内企业承受前所未有的竞争压力。为了生存和发展,中国企业必须知道如何依靠技术进步和创新,善于运用各种经营战略和战术,但也必须知道如何使用和保护商标。如何快速、实质性地提高我国企业掌握和运用商标战略的能力和水平,以适应入世后形势发展的需要,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应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多年来,商标主管机关在狠抓执法的同时,始终高度重视商标法制宣传,大大提高了企业的商标保护意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这项工作将继续加强。同时,继续积极推进商标代理制度改革,不断提高为企业提供商标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适应新形势的实际需要。

总之,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商标领域充满了机遇和挑战。只有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才能推动中国商标制度的发展,把中国的商标保护推向一个新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