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工程研究中心申报认定条件
根据《中山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规定,拟申请组建市工程中心的实施主体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市发展改革局发布通知中明确的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市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三)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四)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五)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具有工程设计、评估及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
(六)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七)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八)符合国家及省其他相关规定。